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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孝午工作室关于深圳市第二人生工艺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严正声明

2025-04-15 15:00:44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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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第二人生工艺品有限公司

侵权行为的严正声明

(高孝午工作室维权声明 第 005号)

事实陈述

高孝午先生系中国知名当代艺术家,其创作的《城市梦想》系列雕塑作品于2006年公开发表,并依法享有著作权。然而,高孝午工作室接到多方反馈得知,深圳市第二人生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第二人生公司”)无视法律与艺术原创,恶意抄袭与篡改作品,并经法院判决确认侵权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具体如下:

1.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民初1984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7273号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认定:第二人生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篡改并销售高孝午先生《城市梦想2号》雕塑作品。其侵权行为包括:

制作并销售与《城市梦想2号》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产品;

第二人生公司员工李某某(微信号:de****007)与上海界合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

2018年4月1日,章某直接提及“这个是高孝午的作品”,并质疑版权风险,李某某考虑“主要你们还要拍杂志”、“销售出去的至今没有遇到过”,并承认“有类似侵权案例”。

双方商议“将胖子的造型稍微改改,不要一模一样”,具体讨论通过调整“手指动作、翅膀形态、面部表情”等细节(如“手部姿势改为一上一下,翅膀做成天使样式”),试图规避抄袭认定;

李某某明确表示“准备让我们老大动手”,并发送修改后的设计图要求确认。

上述证据表明,第二人生公司明知涉及高孝午作品的版权,仍刻意篡改核心表达(如将原作“面带微笑、四肢舒展”改为“面部严肃、手势内勾”),严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侵权产品公开陈列并销售,非法牟利。

2.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一审判决(2022)粤0303民初19843号:1.第二人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2.在《深圳特区报》上向高孝午公开赔礼道歉;3.向高孝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

第二人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7273号二审(终审)判决驳回第二人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

第二人生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被依法强制执行支付1.5万元赔偿金后,剩余款项时隔一年多至今未履行;

拒绝按判决在《深圳特区报》刊登道歉声明,藐视司法权威;

侵权产品是否完全销毁,无从查证。

严正谴责与呼吁

1.强烈谴责第二人生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

第二人生公司对法律判决的漠视、对艺术创作的不尊重,暴露其有恃无恐、肆意践踏知识产权的恶劣态度。其行为不仅侵害高孝午先生的合法权益,更对艺术生态与法治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 提醒公众与行业提高警惕

我们呼吁艺术从业者、收藏机构及公众共同抵制第二人生公司的侵权产品,维护原创精神。任何机构或个人若发现其侵权行为,请向原创者和有关部门反应。

艺术创作是思想与灵魂的凝结,知识产权是文明进步的基石。高孝午工作室感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的公正、客观的一审、二审判决和对知识产权的依法维护。高孝午先生始终以创作原创作品为核心,实践“凡人艺术”;高孝午工作室团队始终对盗版侵权行为态度明确,坚决维护知识产权;同时再次申明,为了保护中国原创艺术的神圣性,我们将善用法律的“武器”,与任何侵权行为抗争到底。

高孝午工作室

2025年4月7日

-

附:《城市梦想》系列作品

《城市梦想》系列由高孝午创作于2006年。该系列试图突破标准化的行为制约,表现各个年龄、各个阶层不同职业的人们都拥有自己内心的梦想。这时的小人物身体膨胀成一个大汽球,并生出一对小翅膀,面容依然带着标准化的微笑,想象着自己可以像天使一样展翅高飞。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小人物,身躯是笨重的,小小翅膀根本带动不了那个大肉球,反映出大都会里芸芸众生的奋力挣扎,哪怕梦想与现实是矛盾的,却永不放弃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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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孝午《城市梦想No.1(左)、No.6(中)、N0.2(右)》

《第二届今日中国美术大展》中国美术馆2006

附:(2021)厦思证内字第161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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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民初19843号一审判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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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7273号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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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孝午艺术工作室

(责任编辑:罗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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