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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性作品中的艺术讨论规则

2015-09-23 10:12

  2004年,哈贝马斯在日本荣膺京都奖的答谢词中,直白说明了公共领域的意思:“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共领域,可以让我讲得更清楚一些。在今天这样的传媒社会里,公共领域为那些成功人士提供了自我展示的舞台。公开表演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吸引眼球和追求知名度。为了在大众传媒中引人注目,明星们付出了混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代价。参与政治讨论、学术讨论或文学争论,那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它们追求的是对一个主题的理解,而不是为了展示自我。这里的公众不是由观众和听众构成的空间,而是由相互问答的发言人和受众所构成的空间。他们关心的是交换彼此的理由,而不是吸引目光。”

  这段话意思很明白,公共领域分为两种:明星塑造型的公共领域,构成作用在于吸引眼球,运作机制主要是采用策略,追寻效用,事实上是公私不分的;相反,学者型的公共领域,构成作用在于公开论证,运作机制主要是交互理解,寻求共识,而并不卷入私人事务。与艺术领域相关,我们在这里关心的,显然不是艺术家如何成名出风头的问题,而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后者,即,我们关心的,是如何交换彼此的艺术见解的问题。这一交换理由的进程是否充分合理,需要建立规范来加以确定。无规范的、随意的讨论话语难以构成理性交流,而多半沦为闲扯。

  但是,显而易见,公共领域内的艺术讨论之规则制定这件事情有其特殊的难度。这不是说,对具体艺术作品进行有规范的讨论是困难的,比如,一般艺术作品研讨会都有议程和发言规则,这些肯定都是规范性的。但问题在于,艺术讨论并不等于对艺术的内容进行讨论。对艺术作品进行评价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不可能终止于对现成艺术作品内容的分析,因为艺术讨论的任务并不止于尝试说明某一具体艺术作品的意义而已,或者再说简单些:公共领域中发生的艺术讨论,不终止于让某一艺术家或作品成功“吸引了眼光”的目的得到实现而已。

  所以,制定艺术讨论规则难度真正在于:乍看起来,与一般公共讨论与批评所使用的语言不完全相同,艺术讨论中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一定要求激发某种有效共识;在大量艺术评论中,也不一定看得到对某艺术主张进行论证、驳斥和辩护的清楚进程;艺术讨论更不需要和确定其讨论合法性的形式程序有可见的牵连。这三点似乎将艺术的公共批评机制与其它实践活动的公共商谈进程区分开来。艺术家及受众的共同体所进行公共讨论,并不一定能引出具有合法性的规则。——用通俗的话来解释,这就是说,所谓艺术讨论,很多时候是交流感受和感觉,而不是组织概念论证。交流的结果,让感觉有共通之处是可能的,但毫无共通之处,也是可能的;而交流的过程,可能是有清楚的见解说明的,也可能就是含含糊糊、没什么交锋的;至于怎样交流才算是艺术交流,更好像是千姿百态都行的,谈不上什么艺术交流的法定程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则是由于,按照康德的说法,艺术评价完全地发生在共通感受领域。在这一领域中,虽然也可以有合理合法的语言交流和公共辩论,但也可以没有。说白了,共通感首先是一种感觉,即使在无合法语言规则的情况下,也不难设想在作品前的受众拥有某种可共有的、被打动的情绪,这种激起的情绪已经可以是对艺术的公开评价。

  当然,以上的说法需要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情况来分别讨论。比如,1.艺术家带着明确的策略性考虑进入公共领域,并期待其作品产生某种效果(如反战艺术或环保艺术)的行为,2.艺术家虽然不能控制且难以期待其创作初衷所产生的效果,但只有当此效果发生并参与作用时,艺术作品才完成(如受众参与性的行为艺术和装置艺术)的情况,就要分别研究。我在这里仅仅考虑第二种情况。且这种考察此处也借助一个著名的当代艺术范例的力量,这个例子就是2010年,玛丽娜·阿布拉莫维奇在纽约现代美术馆完成了她持续736小时30分钟的行为艺术。在展览的过程当中,成千上万观众被邀请轮流与她对视。其中许多自主参与与她对视的人,出现了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情绪。我把这件作品作为公众参与性艺术的一件代表性作品,其理由如下:

  阿布拉莫维奇非常明确地意识到自主参与对当代艺术作品的意义(“世上有各种各样的力量,而我一样都不喜欢,它们都暗示着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控制。让我感到惬意的唯一的力量应该是自主的能量”),事实上,自主参与构成了她从《节奏0》开始的许多作品的核心要求。在对视的过程之中,艺术评价与艺术讨论也随着自主参与同时进行。这样一来,选取这一件作品来分析的原因,就很明白了:因为这件当场构成性的自主参与作品,展示出当代艺术及艺术讨论的一个特别的侧面:艺术家没有办法预知在公共领域中其艺术作品发挥效用的途径。这一公共作品只有在参与讨论的一方进入后,才出现在作品事实和讨论效用的张力之中。

  但是,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这里发生的参与活动,并没有经过什么论证程序。与此相应,阿布拉莫维奇本人虽然主张“艺术家必须要有自由去表达他们的想法,同时公众也有自由去接受或者拒绝他们”,并且在其《艺术家宣言》中说“An artist’s relation with transparency:– The artistshould give and receive at the same time– Transparency means receptive–Transparency means to give– Transparency means to receive...”,但她并没有提及这其中有任何的“规则”。——看起来情况似乎是,即使在受众自主参与公开完成作品的情况下,艺术讨论也只是通过类似于“情感投票”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就是说,并不需要主体间的商榷,受众只需要在面对艺术家时顺着情感作出抉择(反应或者不反应)就够了。作品打动人,让人流泪,或者反感,起种种反应,可以看成对这件作品的艺术价值投赞成票;相反,作品让人无动于衷,可以看成对之投反对票。这是公众进行艺术评价时最常见的方式。

  假如参与性艺术的评价问题这么简单就解决了,那么,再去追究什么公众参与型艺术的讨论规则,肯定就没什么必要了。但事情显然没有这么简单。一个很常见的批评是,这种情感投票的方式永远不能消除某种“艺术阴谋论”,因为我们并没有办法判断,在我们情感流露的当下,是否是受到了艺术家的有意误导——在那种情况下,艺术家就像是一个推销员一样,她把目光当成了一种营销手段。在消费社会中,情感投票很容易被认为是未经审视和易受操纵的,换言之,情感并非就是清白的,它倒是像一条吸过水的脏海绵。因为没有人能够保证,我们对一件艺术作品的情感性评价,不是受了艺术家和艺术机构的某种操作策略的影响和刻意误导才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阿布拉莫维奇在《艺术家宣言》中要求的transparency(透明)如果可能,就需要除了情感投票之外的、额外的条件来加以保障。

  为了大致理解这些额外的条件,我们先来进一步分析所谓的情感投票行为。首先,情感投票的作用并不都是负面的。虽然这种做法并没有办法抵抗消费社会的影响,但是,也是由于情感的作用,使得在艺术界中的各个门类的离心化倾向并没有如同在其它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中来得这么严重。比如,在今天的学科分类图景中来看,历史学与社会学、人类学完全可以被理解为没有任何内在关联而独立存在的学科。而相比之下,即使在今天各个艺术门类已经相互分离很远的状况下,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作为某种意义上总体艺术的video艺术、装置艺术等等,它们是音乐、绘画、摄影等多种艺术门类的结合。这种结合的可能,就在于各类艺术都可以激起相似的感觉。这些感觉的存在,让各种艺术始终可以保持亲密的合作乃至融合关系。

  由此,情感性评价对于艺术讨论的双重作用就很清楚了:一方面,情感性评价阻碍着那些在公共领域发生的、阿布拉莫维奇式的艺术讨论变成具有反思性和程序正当性的透明商谈;而另一方面,它在阻挡各种外部裂解性的解释权力的入侵。更进一步来说,这两种作用是交互的:当对艺术评论的不透明变得难以忍受的时候,情感就乐于接受某些外部力量的介入,比如阿布拉莫维奇的传奇般的情人乌雷的到场,就让《对视》中阿布拉莫维奇单向主导评论场面的改变,让所有参与受众都感觉震撼;——而当外部力量介入过于明显时,比如MoMo公关部让莎朗斯通等明星插队,以便获得较先的对视机会时,受众的情感评价又会成为引发对之进行批评的动机。

  不过,时下流行的参与艺术理论家如果要将这种“情感调节机制”等同为“规范性确立机制”,就会犯下混淆游戏感受和游戏规则制定的错误。因为游戏中发生的感觉是多种多样的,并不能指望从这些复杂的内容中自发地生成一种秩序。所以,情感调节机制主导下的艺术评价进程,并非就是让“批判性的艺术公共讨论”得以发生的充分前提。批判性的公共讨论,在哈贝马斯那里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真诚,真实和公正。三者分别是对个体自身,个体所面对的事情领域和主体间交流所提出的要求。下面将具体来一一讨论。

  情感性艺术评价能够发生作用,依赖于每个个体的自主参与,也就是依赖于他们的自由感和生命感。对具有自由感的个体的尊重和承认,构成着公共参与性艺术的合理性基础。比如,从《节奏0》到《对视》身体处置法的推进的关键,在于减小伤害,尤其是对生命尊严的伤害。《节奏0》中,参与受众曾鲁莽地用枪来指着艺术家的身体,并当场导致阿布拉莫维奇恐惧而流泪。很明显,这种参与方式,即使造成情感上的耸动效应,但并不会随之带来崇高感和敬重感。而这一点,通过阿布拉莫维奇后来自己对“热爱生命”的强调,显然是被反思到了的。我们可以将“对具有自由感和生命感的个体的尊重和承认”,视作此处进行艺术评价的规则上的真诚性要求。

  而公共参与性艺术及艺术评价规则建立中的真实性要求,则在于除了参与过程本身的真实性外,公共参与性艺术作品中不应掺入任何事先或事后规划出来的“真实”。面对此种进程真实,艺术家选择采取的方式,可以如阿布拉莫维奇一样,以在混乱大海中保持沉默,保持孤独和保持漂游状态的方式,来对进程真实进行接受并进行反馈。当然也可以有其它种种选择。较好的状况是,艺术家和受众的合作,能够避免某种“艺术家自己的污染”(阿布拉莫维奇语),这种污染时常出现在试图将参与过程本身的真实性固定成某种“惯常操作手法”的效果的地方。

  最后,“公正性要求”是在参与性艺术作品中比较难以说清的。因为始终难以确定的是,即使我们抱着真诚的态度和真实眼光来参与完成一件现代艺术作品,也不能因此就说,我们对这件作品(包括作为创造者和参与者的我们自己)作出了公正的评价。回到我们的例子来说,阿布拉莫维奇作品的参与者,可以宣称并论证,自己对待这件作品的态度是真诚和真实的,但并不等于,他们所作出的评价就是对这件作品的公正评价。之所以有这样的困难存在,其原因已经说过了,它来源于艺术评价与讨论机制中不可消除的非商谈性的情感性,以及随之而来的、艺术讨论合法性论证中的天然不健全性。但这一点也许并不见得只是一种损失。顺应于真诚性与真实性要求,我们可以对情感评价机制的粗糙调节工作进行具有普遍性和批判性的省视和再校准,这一工作可能催生出某种对艺术作品之为艺术作品的内生性合理论证,并且此论证是可以被反驳和被推进的,最终它甚至可能成为这一艺术类型代表性意见之一,比如阿布拉莫维奇自己所做的艺术宣言和作品解读。这些解读和宣言具有了自身的“合法性”,尽管它们不能因此就被判定为“公正的”。不同于法律上的“公正裁决”,没有授权机关可以对艺术作此判定。换言之,艺术评论可以有“合法性”,但没有“合特定规定性”,用通俗的话来解释,这就是说,阿布拉莫维奇的说法肯定是有道理的,但不等于她的说法就可以引为教条。在公正性问题上“合特定规定”性的缺乏,让艺术,艺术创造和艺术评论一定程度上免于社会科学乃至很多人文科学所要面对的、痛苦的学科自奠基、自规定和自证明的自身专题化进程,而保留了它在生活世界中浸润着的半个身体。在今日,这肯定已经并非不是一件幸事。

  作者简介

  余玥,哲学家,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副研究员。1999年至2006年在四川大学哲学系及宗教所就读并获学士、硕士学位,论文并获优秀论文。2007-2014年,师从现任波鸿大学教席教授,德国古典哲学研究中心暨黑格尔档案馆主任B.Sandkaulen教授,先后在德国耶拿大学和波鸿大学就读,并获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哲学。

来源:艺术国际-评论 作者:?,余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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