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街拍中不可避免会拍到人物
有时候人物甚至是主体
在民法典施行后
肖像权有什么新变化?
各位摄影人尤其酷爱街拍的摄影人
请跟着小影一起来了解一下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我拍摄一个人的肖像后不发布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了?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有人不愿意被拍摄,摄影师也要尊重被摄对象的意愿,因为不想被拍摄也是在公共空间活动的人的基本人权。如果摄影师一定要拍摄,就要同被摄对象商量,取得人家同意后再拍照。
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所以肖像不一定是“正脸”,甚至不一定是“脸”,只要能被识别出来,胳膊、手掌都可以是肖像。那些以为“避开脸就安全”的朋友,务必改变自己的错误印象。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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