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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案与艺术品保险

  艺术品收藏投资面临的风险是多元化的,除了真伪风险和确权风险外,艺术品作为一种有形存在的特殊财产,其物质形态会面临着比一般财产更大的损害或灭失的风险。对保存条件要求越高的艺术品这方面的风险就越大,艺术品的保存机构、保存方式、保存场所以及周边环境等会对其安全带来影响。为了充分发挥艺术品的保值增值功效,很多艺术品会以各种方式被利用,比如有些艺术品可能参加各种展览,这虽然可以增加艺术品的收益(包括经济上和与知名度上的),但同时也会增加其风险度。给收藏投资者的艺术品投保险是降低这种风险的一种常见措施,国外艺术品保险制度比较发达,相比之下,我国艺术品保险刚刚开始探索,目前尚无针对艺术品的成熟保险业务,保险行业对艺术品保险业务的态度普遍不积极。由此,艺术品保管风险自然就成为收藏投资中的风险之一。

  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诉收藏者房言山财产赔偿案,即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案是较早反映艺术品保管风险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显示了艺术品保险在预防保管风险中的作用。我将结合这一典型案例集中利用几篇文章集中讨论收藏投资面临的全面方面的风险。

  2004年1月7日,收藏者房言山在参观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2004迎春拍卖会”时,不慎撞破展柜橱窗玻璃,导致展柜内摆放的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毁损,被告上法庭。一时引起轰动。房言山是个收藏爱好者,当时租住在宣武区。据他自己讲诉:那天他看中的是“乾隆粉彩百鹿樽”,与摔碎的花瓶分别放在同一排的两个展柜内。由于对百鹿樽很是欣赏,看了正面后,他向左边跨了两步想看看左面。因为玻璃很干净通透,又没有任何提示性标志,他根本没有意识到有玻璃,就是一歪头,脑袋轻轻地点了玻璃一下,谁料到玻璃竟然从固定它的凹槽里脱落,朝着花瓶拍了过去。展柜后面没有门,所以玻璃把花瓶推出去摔了个粉碎。他当场给拍卖公司写了《事情经过》:我往左跨了两步,歪着头去看百鹿尊的左侧面,由于我本人看得专注,又是第一天预展,展柜玻璃非常洁净通透,上面也没有小心玻璃的警告提示,所以我的左额头撞到展示青花六棱花瓶的外侧玻璃上,玻璃碎了,倒向展柜里面,把青花六棱花瓶推出展柜外面,掉在地上碎了。这前后不过几秒钟。我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里面的人也是如此。事情由我引起,我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拍卖公司据此将房言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保险费、拍卖佣金、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3余万元。房认为自己很冤枉,辩称:写承诺是因为怕挨打,好汉不吃眼前亏。青花六棱花瓶并未乾隆真品,不值那么多钱,要求重新鉴定;自己只是撞碎了玻璃,花瓶不是自己撞碎的,要陪也只能赔玻璃。拍卖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玻璃太亮,没有提示,且安装不牢固,后面又没有挡门。拍卖公司认为是房用力过猛导致玻璃破碎的。证据就是房言山当时把自己的额头都撞破了。房言山辩解说,额头是被摔碎的玻璃碴溅飞起来后击破的,不是直接撞破的。拍卖公司反驳说:录像显示,地上当时铺设有地毯,玻璃根本就不可能溅起来。双方各执一词。诉讼期间,中国人保赔付了拍卖公司120万元后,拍卖公司撤诉了。听到撤诉消息,房言山大大松了一口气。可是还没来得及高兴,法院通知说保险公司又把他告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下称人保公司)诉称:人保公司与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下称瀚海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2004年1月7日,瀚海公司在北京京广中心举办“2004迎春拍卖会”预展。大约在19时45分,被告房言山在古董珍玩展厅将一展柜橱窗玻璃撞碎,致使展柜内摆放的一件号码为2391号拍品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掉在地上摔碎。该瓶的保额为人民币120万元。出险后,经人保公司现场勘验,认定符合理赔条件。人保公司与翰海公司签订了结案协议书,确认保险理赔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同时,翰海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授权人保公司向被告房言山追偿。被告是古董爱好者,具有一定的业内知识,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保险标的物破碎,致人保公司赔付120万元。以往的同行业预展均使用这种展柜,从未出过事故,国家目前也没有对拍卖预展制定安全防范规定,因此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20万元。

  被告房言山辩称:由于展柜玻璃干净通透,我没有看见展柜玻璃,导致脑袋碰在玻璃上。玻璃没有安装牢固,玻璃倒下后将六棱瓶挤碰到地上摔碎。对于六棱瓶破碎事故的发生,起因是展柜存在严重隐患:该展柜采用普通5厘米玻璃,玻璃上沿与展柜凹槽没有完全契合,没有采用防砸或防暴玻璃,玻璃上没有“小心玻璃”或其它警示标志,展柜前没有人看护或提示,未设隔离线,也没有阻挡六棱瓶滚落到地面的措施。另外,该六棱瓶有足修,保险额估价120万元过高。我是一个酷爱古玩的人,在古玩界也小有名气,我不是抱着毁坏古玩的故意去碰倒玻璃,我在主观上没有损害的故意,我没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审理中,原告提供8项证据,为证明如下观点:(1)权益转让书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原告具备主体资格。(2)财产保险综合险结案协议书和赔款收据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权。(3)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及照片,说明赔付依据。(4)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说明赔付依据。(5)被告亲笔书写的事实经过,说明被告撞碎展柜玻璃,造成拍品损坏。(6)京广中心保卫部证明复印件,说明被告撞碎展柜玻璃,造成拍品损坏。(7)照片,说明拍品已损坏。(8)北京市文物公司证明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破损之瓶无法修复,失去原有价值。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4)、(5)、(7)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要说明的问题提出异议。法院确认原告提供的(1)、(4)、(5)、(7)项证据,对原告以这些证据证明的问题,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2)项证据,提出标的物的价值不能以双方协议确定,赔款收据应有银行对帐单佐证。法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成立要件,该协议真实有效。赔款收据足以说明问题。结合其它证据分析,法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3)项证据,提出保险单出单时间是2004年1月7日,不应在发生事故当天签单。法院认为,该保险订约时间为2004年1月6日,保险责任期限为2004年1月7日零时至2004年2月20日24时止,出单时间为2004年1月7日8点35分。该保险单并非后补。法院确认该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6)项证据,提出京广中心保卫部人员没有在场,不知道事情经过。但被告也使用此证明作为己方证据使用,法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以此说明的问题依法酌定。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第(8)项证据,提出北京市文物公司不是鉴定机构,其说法无证明力。法院认为被告此种说法理由正当,对此证据不予认定。

  被告提供13项证据,为证明如下观点:(1)京广中心保卫部证明复印件,说明被告是不小心碰碎展柜玻璃。(2)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说明被告按规则参观。(3)《法制晚报》刊登的《看展撞碎珍品花瓶遭索赔》的文章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被告不应承担责任。(4)被告在2004年1月8日拍的头破照片,说明发生事故时,被告头上有损伤。(5)《委托拍卖书》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该瓶存在“足修”。(6)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说明并未确定该瓶真伪。(7)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拍卖品介绍、照片。说明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如实表述本案标的物,本案标的物不值120万元。(8)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保单没有理赔范围,在何种条件下理赔多少。(9)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误),说明保管不善,保险人不赔偿。(10)《北京青年报》报道,说明事情真相。(11)其它报纸报道,说明事情真相。(12)黄明的书面证言,说明该瓶摔碎经过。(13)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登记表等17页,说明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文物公司、北京市文物局有间接控股关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2)、(4)、(5)、(6)、(8)、(9)、(13)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以此说明的问题有异议,法院确认这些证据,对被告以这些证据证明的问题,法院依法酌定。对被告提供的(3)、(10)、(11)项证据,原告提出报纸对该案相关报道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法院认为理由正当,对被告提供的(3)、(10)、(11)项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供的第(7)项证据,原告提出其它公司的介绍材料不能说明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以此证据欲说明该主张证据不足,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12)项证据认为该谈话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才发生证人证言效力。本案被告证人黄明只提供书面证言,且不符合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审理中,原、被告当庭观看了法院调取的事发当时录象证据,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法院确认该证据。

  审理中,法院要求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物明确其真伪。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意见为:“翰海拍卖公司2004年迎春拍卖会第2391号标的‘青花折枝六棱瓶’为乾隆年制”。原告同意其结论。被告提出异议。被告要求到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古陶瓷实验室进行鉴定。原告同意到该处鉴定。经法院与原、被告共同对标的物进行复原性鉴定后,将封存取样送至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古陶瓷实验室进行了陈旧性鉴定。该处鉴定结论为:“该样品胎和釉的化学组成与本实验室已测定的景德镇清代乾隆青花瓷的综合特征元素组成模式相符合”。原告同意其结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否定鉴定结论。结合本案综合证据,法院确认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意见和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古陶瓷实验室鉴定结论。

  审理中,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被撞展柜佐证,经法院调查,该展柜在诉前已经消亡,无法查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7日,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在北京京广中心举办“2004迎春拍卖会”预展。当日19时45分,被告在预展古董珍玩展厅观展时,由于看展品过于专注,忘记展柜是并排而立,欲转身到展品侧面细看时,撞破展柜橱窗玻璃,导致展柜内摆放的2391号拍品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掉在地上毁损,被告额头受伤。该展品保额为人民币120万元。事发后,被告当场撰写了《事情经过》,承认了上述事实,并表示:“事情由我引起,我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一定的经济赔偿。”原告认定符合理赔条件,赔付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1216675元,毁损的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转移至原告处。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结案协议书,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原告取得追偿权。现原告以被告因过错导致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摔碎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20万元。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法院认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被告作为古董爱好者,具有一定的业内知识,但其在观展过程中疏忽大意撞破展柜橱窗玻璃,致使展柜内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掉在地上毁损,被告应当承担因其过失行为而导致的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展柜玻璃没有安装牢固,玻璃上沿与展柜凹槽没有完全契合,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展柜没有采用防砸或防暴玻璃,自己没有责任,因目前国内对拍卖预展展柜尚无安全措施规定,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保险额估价120万元过高,因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信。但被告过失撞破展柜玻璃,造成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落地毁损,亦说明该预展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存在过失,未尽到对于贵重展品应采取与其价值相适应保护措施的义务,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因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法院考虑全部因素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房言山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赔偿金二十万元。毁损的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一十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负担一万零五百元;由房言山负担五千五百一十元,鉴定费一千元由房言山负担。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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