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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
提案二:关于落实大气法要求、推动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提案
案由:
近年来,华北、东北、华东多地频繁遭遇严重污染天气。2015年11月8日,沈阳市部分监测点位PM2.5浓度值高达1400ug/m3。而北京,在2015年11月和12月亦遭遇严重的空气污染,并因此两度启动红色预警。
频繁爆发的霾情,凸显了当前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有关分析显示,燃煤和工业废气排放,依然是区域污染物排放的主体。然而,在3000多家国控重点废气污染源之外,各省和地级市还有数量庞大的废气排放企业,包括很多排放量大和管理粗放的企业,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垃圾焚烧厂等,其排放数据没有向公众公开,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问题:
1. 多数地区尚未按照环保法和大气法要求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套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然而,截止日前,尚有部分地区未向社会公开公开重点污染源名录,已经公开名录的地区,多数未明确废水、废气、重金属等污染类型,不便于公众监督其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
2. 部分地区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未符合环保法和大气法的原则要求
部分城市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本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录或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录,并未有效扩展到市控重点污染源,包括对空气质量影响大的燃煤和工业废气污染源、以及社区特别关注的垃圾焚烧厂等。
3. 部分已经公布名录的地区,尚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推动列入名录的企业实现实时公开
当前已经建成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省/地区,大多仅实现国控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公开,部分地区甚至未实现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统一平台上公布自行监测数据。此外,众多地区未将省控、市控等重点污染源纳入已有的统一平台,对公众公开实时监测数据。而这些企业虽未列入国家重点污染源名单,但对当地的环境影响常常也是很大的,若不能实时公布这些企业的监测数据,公众将无法有效监督其污染排放状况。
分析:
2013年1月以来,中国在空气污染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历史性进步,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实现每小时公开,对公众知情和健康防护起到重要作用;而环境保护部2014年1月实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开创了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的先河。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绝大多数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均已建成并运行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其中山东、浙江等省积极回应据此形成的公众监督,推动500多家企业对公开超标数据进行公开说明。这些良好实践,证明信息公开对促进重点污染源守法和减排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建议:
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第一百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为落实相关法规要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污染源大规模减排,提议:
1. 环境保护部在现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制定并发布统一的重点排污单位筛选办法,以利于各省市遵照执行;
2. 各省区市在制定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要以法规规章和环保部筛选把法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社会诉求,将本地重污染行业企业、屡遭投诉举报的企业,以及社区关注度高的垃圾焚烧厂等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全面、及时、完整、友好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4. 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5. 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依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公布下列信息:
(一)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来源:雅昌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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