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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4 00:00
批评 | 现代媒体与艺术精神
现代媒体与艺术精神
□梅学味
本版今年开辟“批评视野”栏目,邀请青年书法评论家梅学味先生从审美、批评的角度对当代书坛的书家责任、修养与心态,书法创作的内涵与情感,书法展览的形式与效果,书法审美的标准与性质等方面进行集中阐释和思考。敬请关注。——编者
当今社会,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或已然彻底改变固有的图像记录载体,数字技术已如空气般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行业的革命性变革使得所有的影像内容数字化,一系列崭新影像发行与展示平台的兴起,以及传统与新兴平台彼此之间的跨越、交互与共享,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密集交错的网络世界,使信息互通高度便利。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对于书法这种视觉艺术的发展而言,这种变化无疑给书法发展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
美国艺术批评家丹托说:“从某种视角看,当代是信息混乱的时期,但它同样是十分自由的时期。今天不再有历史的界限,一切都是允许的。”
科技的发展为大众提供丰富的资源。于书法而言,各种书法资源能轻而易举地进入人们的视线,人们不再为一本字帖而发愁,也不再为所见资源稀少而感叹。甲骨、金文、简牍、“二王”、唐宋元明清几乎所有经典图像与内容,甚至过去深藏内府和私人秘箧中的法帖,都可以轻易地在浩瀚的网络空间中寻找到,从而极大程度地扩大我们的知识面。这种情形在古人看来简直是无法想象的。
在古代,书法的传播途径除了口耳相传之外,其主要的物质手段就是雕版印刷,而现在的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兴媒体,给书法家提供广阔的展示空间,给大众提供自由的话语空间。书法作品的存在要靠这些媒体,书法作品要成为有生命力的阅读活体,引起读者的注意,更需要这些媒体。其中,网络无疑最具代表性。
如今,精神产品已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传播途径也不再局限于书籍,这给大众参与精神产品的创作以及精神产品迅速而广泛地进入社会渠道带来了很大便利,这就是网络的魅力。网络空间的出现让个体变成了“网下”与“网上”之区分,这种区分带来了主体性、自我与身份的深刻变化。精神摆脱躯体的物质束缚,给予人们一种感觉——好像自己的身体从平凡的物理世界被运送到了一个纯粹由想象构成的世界。
历史上的兰亭雅集、西园雅集给我们留下了无限的遐想,在当今,网络似乎成为大众另一种雅集的形式。在网络媒体中,参与者众多,互动频繁,存在海量资讯、视频、图片或其他视觉信息。现在,我们利用网络平台的时间远远多于利用传统媒体的时间,随便打开一个书法论坛,其中的内容都会令我们目不暇接。现在,书法家完成一件作品欲示于人,毋须奔走多方,只要呈于网络,各种声音便潮水般随之而至,作品似乎穿越时间界限,为他人所感知。在此空间中,人们掌握主动沟通的权力,通过主动发言表达自我的审美取向。
网络媒体的主要责任是通过创造和维持一个开放、自由没有时空界限的公共场域,让所有公民参与、表达和讨论大众关心的议题。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说:“本来意义上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这倒不是因为有了公共性,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即意见,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
但是我们要看到,在很多方面,传播手段的现代化也带来了诸多变化和不确定性,同时给书法艺术的评价造成了极为复杂的局面。其表现如下:
其一,媒体的传播速度与精神产品审美价值的不对称性。现代传媒因为技术手段先进,打破传统传播途径下精神产品先在一个地区的少数人群中传播,然后逐渐扩散到更广大群体的局限,具有了迅速扩散、无有界域的特征,因此会常常见到某种书法现象、某个书家作品在网上大量发布,而实际上这种现象或作品并不具备很高的审美价值。因此在网络中仅凭一段时间内拥有读者之多少,还无法判定其价值水平,当然也不能预测、更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成为书写范本。如果说在媒体不发达的古代,基于传播的数量,还能够从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考察书法作品的艺术价值的话,那么在发达的现代传媒环境下,仅据一时传播的多寡,已经很难判定艺术价值,这就是现代媒体与艺术作品审美价值之间的不对称性。
其二,评价信息的多元性和虚假性。在过去书法审美评价体系下,那些德高望重的学者是书法艺术的评价主体,他们的评价成为一种标杆,因此也成为大众审美的引导者。现在学者的意见已失去权威的光环,成为众声之一,谁来评定作品优劣似乎已成问题,更遑论对一些审美取向的确认。
不仅如此,在现代传媒条件下,对书法作品的评价往往伴随着虚假性。在网络环境中,评价主体的非真实性、身份的虚拟性,造成精神产品评价主体与评价意见本体不对接。一些网友为了表达自己的审美意图或托名、或遁身、或置换,因此评价主体完全可以对自己的意见不负任何责任。此外受利益的驱动,恶意炒作的事件层出不穷,评价道德的缺失屡见不鲜。在网络空间中,公共话语和私人话语的界限常常被打破,每个书家都有可能成为公众注意的对象,因而带来一系列复杂的话语伦理问题,甚至出现严重的人身攻击。因此,我们说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书法艺术的传播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如此。
每个人都有从事书法创作的权利,也有表现自我、抒情达意的自由。但是,一旦这种表达从自我的私密空间中突破出来,超越了自娱自乐的范畴,进入公共传播领域,它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由自娱之物上升为公共精神产品,无可逃脱地要承担公共性的社会使命,这就是现代媒体与艺术精神对立与共生的集中体现。(来源:《中国书画报》书法版)
来源:搜狗搜索-中国书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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