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请点击右上角。
再选择[发送朋友]
或[分享到朋友圈]
杜洪毅/文
最近一段时间,艺术界人士和各大媒体都在对川美教授叶永青的抄袭行径大加鞭笞,就连那些曾将他捧上神坛的评论界大腕也纷纷站出来撇清关系,要求其公开道歉。但就众多的批评言论来看,从道德上谴责者居多,从法理上厘清权责者鲜见。
几乎不用论证,我们就可以得出叶永青的剽窃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侵权,而不只是个人道德操守的问题。从法理上来讲,权益受损最大的是比利时艺术家希尔文,但真正受伤害却远非他一人。在这个案件中,受害者包括普通公众、叶的学生和忠实粉丝、中国当代艺术群体、买过他作品的人等。其中受损最大的莫过于接手作品的买家,尤其是购买到涉嫌抄袭作品的藏家。
经过这一次爆光后,叶永青在艺术行业中的个人信誉必然崩塌。他的那些大作,无论曾经被著名评论家如何吹捧过,无论被包装得多高端,其虚构的艺术价值均不复存在,而依托其名声、地位的商业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了。藏家们花高价买回的艺术品很可能再也无法出手,那他们该怎么办?虽然说投资艺术品本来存在一定风险,但若是因人们审美标准发生变化或市场原因导致藏品贬值也就罢了。可叶永青作品并非如此,从一开始就是人为精心设计的骗局。藏家之所以愿高价购买他的画作,是因作者在艺术界的名声、地位提供了可靠信誉担保。而今被证实,这种信誉丧失是由他的欺骗、造假行为造成,难道应让藏家们当冤大头么?
叶永青教授如果是个有担当的男人,就应该主动站出来赔偿藏家,弥补自己的过失。直接做法就是以最后成交价回购作品,然后作销毁处理。这是最好的结果,只是恐怕难以实现,那藏家们该怎么办呢?另一条路就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或许对一些财大气粗的收藏家来说,并不会在意这点损失,如刘益谦就公开言明不会找叶永青退货。可如果大家都不维权,无疑就是在放纵造假行为,又怎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呢?谁又能保证经后不会出现更多的叶永青呢?
从市场的角度来讲,艺术品本是一种稍微特别点的商品。叶永青通过制作声称是原创艺术品的画作出售,与藏家之间就立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叶永青本人作为其作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就必须提供其声称的质量保证。如果他像大芬村众多画工那样,一开始就告知买家其画作是以临摹的方式制造出来,也就不存在消费欺诈。但叶永青却是以原创艺术品名义销售画作的,这就完全是一场骗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藏家完有理要求其退回原款,并赔偿作品成交价三倍的费用。
由于艺术交易过程中存在多次转手自问题,许多藏家并不是直接从叶永青手中购买画作的,那又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我们应该明白的是,艺术品与普通商品完全不同的是,生产商在完成一件质量合格的产品后,就不会再对其产生影响,中间商加价也只是为支付各项成本和获取利润。而艺术品离开艺术家工作后,还必须由其作者继续赋予价值。艺术品不断上涨的价格,往往是由作者名声、地位上升后提供了的信誉保证决定,因此我们应继续将作者视为作品的生产商和经营方。虽然藏家是从上级卖家手中买过作品,但卖方并没有造假,不存在过错,其获得的投资回报是合法的市场行为。而导致最后藏家受损的只有一人,那就是造假的叶永青本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即便藏家要求上级卖家赔偿,最终责任仍会追溯到叶永青身上。
要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就必须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两年,在不知被侵权利的情况下最长时效为二十年。叶永青部分作品制作于二十年前,是否超过了最长时效呢?前面己经说过了,艺术品的价值是由其作者不断提高的名声、地位赋予的。况且这些年叶永青一直活跃在艺术界,那些作品不断在媒体、市场露面,并还被他视为代表作。因此,这个最长时效就应该从作品最后出现于公众视野或最后一次公开次易之日计算起,而非生产之日。
对于叶永青的抄袭行为,现在有人认为当初吹捧过他的评论家和代理商也该承担部分责任。可从目前事实来看,并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有人授意他造假。即使是那些吹捧炒作过他的艺评人和商业资本,也是在误认为其画作为原创艺术品的前提下,才放手去包装的。因此,就目前公开证据而言,藏家只能向叶永青本人提出赔偿诉讼。如果哪一天叶永青能等提供其他参与、指导造假人员或机构的证明,那就可追加连带赔偿人了。
现代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就民事权利来说,更需要自己去张。当我们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家都不愿通过司法渠道去维权,又怎能推动制进化进程呢?对于因叶永青抄袭受蒙受损失的藏家来说,依法维权不只是在维护自身利益,更有助于中国艺术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业界人士整体法治意识!
本文发表于《书法报·书画天地》2019年第12期
杜洪毅《祈-1》
注:转载本人文章必须依法支付稿酬
分享到微信,
请点击右上角。
再选择[发送朋友]
或[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