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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大考之年。衡量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效,以水环境质量的客观改善为标准。但是,当前多地生态环境部门仍然未依法履职公开本级水环境质量信息;在公开信息的地区中,存在关键内容缺失、更新不及时、难以检索、链接失效等诸多问题;机构改革后成立的派出机构则对信息公开权责不甚明了,无法回应信息公开需求。水质信息公开极不充分,损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也不利于全社会监督和检验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效。
问题
政府网站是水质信息发布的最主要渠道。经调查,少数省级和相当数量的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履职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一、 多地年度环境状况公报未完整公开各类水体水质信息,公开的内容则详略差异很大。
二、 公开的信息中关键要素缺失,投入巨资打造的水环境监测体系,所产出的信息绝大部分未向公众公开。
1. 一些城市未连续公开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报告。
2. 地下水、海水定期监测情况发布缺失严重。
三、 信息混杂、检索无效、更新滞后、链接失效、删除往期报告现象十分常见。
四、 信息公开主体权责不明。
1. 有地级市认为市本级不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 有上级部门将水质信息公开职责下沉,但下辖市、县人员配备、能力水平、网站建设缺口较大,导致信息未有效公开。
3. 新成立的派出机构对自身信息公开权责尚不明了,相关网站均未设置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和功能。
五、 对水质信息公开尺度把握不准,理解不一。
总体偏保守,“应公开尽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没有落实到位。
分析
水质信息公开不充分,与机构改革过程中多部门工作对接的进度有关,但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不能以此为由长期不履行,且在一直由原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地表水和水源地水质信息公开领域,多地的实际履行情况也未达到法规要求。根源在于:
一、 信息公开理念滞后。
一些地方对环境质量信息报喜不报忧,对信息公开重视不足,公开责任未落实。
二、 权责履行不对等。
生态环境部门享有环境质量监测权和发布权,但未充分履行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的法定义务。
三、 缺乏清晰明确的信息发布规范。
因上述原因,导致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一直在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问题上各自为政,又顾虑重重。
四、 监督和考核机制不健全。
信息公开外部监督途径不畅、力度不足,内部考核指标不明确或不具约束力,导致相关部门对考核结果不在意。
五、 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扶持力度不足。
建议
一、 要求派出机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时自查网站水质信息发布情况,依法发布水质监测结果和年度环境状况。
立刻纠正更新停滞、不保留历史数据等非技术性问题,及时解决栏目内容混杂、链接失效、检索无效等技术性问题。尽快依法履职发布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流域重点水功能区和省界水体、地下水、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定期监测结果和年度环境状况。
二、 尽快制定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和水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细则。
以“应公开尽公开”为原则,详细规定各类水体质量信息发布主体、内容、格式、频率、更新时限等,既规范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发布行为,消除其对可公开信息范围的疑虑。亦可减少因公众信息公开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反复发起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诉讼。
三、 完善环境质量信息公开问责机制。
科学制定环境质量信息公开考核标准,公开考核结果,鼓励和引入专业第三方开展政府环境质量信息公开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内部考核与问责。
四、 加大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
加大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使其在人员专业能力和信息技术水平方面满足法规要求和公众知情需要。对确有困难的地区,应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代为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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