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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11:25
1月2日,福建省文物局同时发布《福建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文物建筑认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健全参与机制,搭建参与平台,创新参与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各环节。
《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多元化,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社会成员及台港澳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通过认领、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的各个环节。鼓励创新参与方式,建立文物守护认领制度,完善文物捐赠制度、文物建筑认养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遗址保护利用。鼓励和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等。
《意见》明确资金投入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文物保护利用基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模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文物风险保障产品,为文物保护提供风险保障,并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给予支持。
《规定》指出,吸纳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等认养主体,通过签订认养协议,对特定文物建筑实施保护、利用、管理。明确认养范围为未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保护修缮资金严重不足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不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或保护修缮资金有保证的市县级文物,不得改变其原有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增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规定》,认养主体可将文物建筑用作居住、办公场所,或向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化教育场所,也可用于文化旅游、文化产业的经营场所,乡村文物建筑可作为民宿、农家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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