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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12:13
导读:近日,陕西的一对夫妇在盗掘女方曾祖母的墓葬时被抓获,孙某夫妇从墓中盗掘出翠镯、翠扳指等22件随葬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的22件随葬物品均属清代文物,其中7件为3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
上述物品由当地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当地文物局收管。孙某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老婆的曾祖母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他们所有。于是,孙某向当地公安局和当地文物局提出申请,要求返还其扣押的22件随葬物品,文物局未予返还。孙某遂将当地公安局和当地文物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22件随葬品。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当地公安局称,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案结后已按规定移交当地文物局。当地文物局则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争议物品经鉴定属清代文物。原告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一审法院审理后,遂依据相关法律,驳回原告孙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是,孙某的妻子却想劝阻丈夫。事后了解到,挖掘祖坟的事情是孙某长期劝说她,她最后拗不过才同意的。一开始她当然很反对,但是后来他们的孩子生了病,需要一大笔钱,她当时忍不住就同意了,想着自己曾祖母的时候还算是个富裕人家,虽然现在落魄了,但是曾祖母的墓里应该是有不少好东西的。不过,她并没有成功地阻止孙某。
孙某上诉称:如果墓葬是无主的,当然归国家所有,但该墓葬是老婆的曾祖母的,祖先的坟墓只要是传承有序的有主之人,就应该归这个家族的后人所有。该案中的墓葬品不归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任何一项(类)。
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
来源:墙报热点 作者: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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