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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萍艺纵——李青萍艺术文献展”涉嫌侵权事宜(二)

  

律师函

(2016)珞珈函字第(0068)号

  TO:   荆州博物馆

  FROM: 王清律师   13507180485  wangq007_65@sina.com

  RE:  “青萍艺纵——李青萍艺术文献展”涉嫌侵权事宜

  王明钦馆长:

  受李青萍唯一法定继承人李美壁委托,就贵单位与荆州市荆州区美术家协会拟于2016年8月16日至10月16日举办的“青萍艺纵——李青萍艺术文献展”涉嫌侵犯李青萍著作权事宜,本律师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希望引起贵单位高度重视。

  根据李美壁对此次展览的相关报道及所附拟展出画作的鉴别,此次展览拟展出的李青萍的画作涉嫌构成赝品。若如此,此次展览将涉嫌侵犯李青萍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制作者、销售者将因侵权署名权、复制权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作为展览的主办者,在明知或者应知属于上述侵权行为而仍然展出,则因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此外,若在展览期间,贵单位允许现场销售这些假冒李青萍署名的赝品,或者销售、发放涉嫌未经李青萍继承人李美壁许可、由上海美术出版社出版的《青萍艺纵——李青萍作品精选》一书,则同样因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鉴于此,为避免讼累,请贵单位立即停止该展览。否则,李美壁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赝品作者及贵单位的侵权责任。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清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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