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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16:44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部门分工、修缮要求、开发利用、违法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
《条例》从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等方面,对擅自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等9种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毁、灭失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对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处罚进行专门规定,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要求编制、组织实施红色文化遗存专项保护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由文化、规划、建设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打造红色文化品牌和多元传播平台。
福建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近年来积极推动革命文物保护法规建设,于今年上半年开展全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召开座谈会,争取出台福建全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项保护管理办法,推动福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黄国勇)
来源:雅昌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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