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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基弗展览事件:尊重艺术,尊重自己

2016-11-23 08:58

  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晚间,一条来自《艺术新闻》(TheArtNewspaper英文版)题为“艺术家安塞尔姆·基弗(AnselmKiefer)要求取消本次‘基弗在中国’个展”的新闻被刷屏,由此在国内艺术界及法律界掀起了广泛争论。

  事情源于中央美术学院与其他机构联合承办的德国在世艺术家安塞姆·基弗的作品展。

  2016年10月21日下午,“基弗在中国”北京展览新闻发布会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基弗在中国”北京展览将于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1月8日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举行。

  发布会称:“这将是首次在中国举办安塞姆·基弗艺术创作的大型回顾展,包括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基弗创作的绘画、雕塑、装置、摄影作品共87件,部分作品是基弗艺术的代表性作品。”

  “此次展览由德国贝尔艺术中心与中央美术学院及其美术馆,清华美术学院,艺铭东方文化传媒及百家湖国际文化投资集团共同主办。除了作品的展示之外,本次展览还将开展研讨会、系列学术讲座、特别主题开放日等多种学术和公共教育活动,并出版展览画册和学术文论集。”

  然而,在展览开幕前夕,11月16日,安塞姆·基弗向artnetNews、TheArtNewspaper等艺术媒体发表声明,指出即将在中央美院美术馆举办的他本人的艺术回顾展并未获得他的同意,希望主办方停止举办。

  针对这场展览,安塞姆·基弗的代理画廊——伦敦白立方画廊也在一份声明中称:“我们对这场显然违背艺术家意愿的大型回顾展感到震惊。迄今为止,安塞姆·基弗对他所有的大型国际展览中都有完全的参与。我们可以肯定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会认可这一次的展览,也不会出席。”

  对于艺术家本人及其代理画廊的声明,中央美院美术馆于11月18日紧急作出回应,称本次展览作品的来源是基弗的最大藏家,以及德国的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因为展览已征得藏家和收藏机构同意,故在“法律和程序上没有问题”,展览将如期举行。

  事实上,本次展览也确实在一片争议中于2016年11月19日如期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举行。

  在各界对本次事件的讨论中,以中央美院为代表的承办机构认为本次展览合法合规,而以艺术家本人为代表的艺术家们则认为展览机构的做法违背了艺术市场的基本行业惯例和行为准则。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想就我们多年和艺术家及艺术机构合作的经验发表一下我们自己的看法。

  首先,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艺术家的作品在出售或赠与第三方后,除非艺术家做出了保留展览权的特别声明,否则,该作品的展览权随着该作品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即第三方在取得该作品的所有权后,有权自主决定对该作品进行公开展示,并无须征得艺术家本人的授权。类似的规定在德国、美国、日本等艺术品市场较发达的国家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但是,除展览权之外,作品的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权利,除了着作权人特别声明,该作品的上述权利仍归属艺术家本人所有。

  就本次展览而言,如果展览方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权人,即藏家或收藏机构的授权,且艺术家对于展览权没有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则本次展览的作品对外公开展览并未侵犯艺术家本人的权利。

  其次,尽管承办方未侵犯着作权人的展览权,但我们认为本次展览仍存在如下法律瑕疵:

  一是承办方将本次展览命名为“基弗在中国”,但未取得基弗本人的同意,可能侵犯了基弗的姓名权。本次展览中,承办方可以在展示作品时在作品上标注作者的姓名,但不应在整个展览的冠名上署艺术家的姓名。

  二是承办方称本次展览是“安塞姆·基弗艺术创作的大型回顾展”,“本次展览还将开展研讨会、系列学术讲座、特别主题开放日等多种学术和公共教育活动,并出版展览画册和学术文论集。”而且本次展出采取收取门票的方式对外展示。对于一个在世艺术家而言,在未取得艺术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要进行与艺术家本人有关的专项展览、研讨甚至出版画册等,涉嫌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名誉权。

  最后,就国内的司法实践看,如果本次展览涉及诉讼,国内的司法机构判定承办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充其量认定承办在展览的名称上不当使用艺术家本人的名称,但能否就此认定侵权或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不持乐观态度。

  虽然本次事件不至于导致多么严重的法律后果,但本次事件也折射出了国内的艺术品市场的不成熟和不理性。试想,如果我是艺术家本人,在得知有第三方机构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承办以艺术家本人为主题的展览和所谓的学术讨论,我会作何感想?我会愿意和这样的艺术品机构继续合作吗?

  所以,国内有关艺术机构或从业人员在艺术品经营及艺术交流过程中的应适当关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此,我们建议:

  1、艺术机构在承办艺术家的作品展览时,应对作品的所有权人,着作权人,以及着作权的授权许可等问题进行事先调查,对于作品所有权人与着作权人不同的作品尤其应注意审查着作权人是否对作品的展览权进行了限制性的约定,确保作品展览未侵犯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利。

  2、为了维护艺术家声誉及作品价格的稳定,艺术家或艺术家的代理机构出售或转让作品时,应对诸如作品的收藏时间,是否允许拍卖?何时拍卖?藏家或机构出售作品时是否保留优先回购权?藏家或收藏机构转让该作品时受让方的资格,以及作品参加展览的时间,地点,参展机构的资质,作品着作权的保留或转让等均应作出详细约定。

  有关机构能够将世界级艺术家的如此大规模的作品安排在中国展览,也应当说是2016年中国艺术界的一大亮点,这对于促进中西方高水平的艺术交流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中国艺术品市场在近十几年间飞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正在逐步与世界接轨。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艺术品市场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很不成熟,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也缺乏有效监管和自我约束机制,在此背景下,如果我们不遵循国际市场惯例,不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最终受伤害的是中国艺术家声誉和中国艺术品机构的信誉。

  不尊重他人,最终得不到尊重的是我们自己。

  作者简介

  程守太律师,泰和泰首席合伙人,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CIETAC)。钱伯斯亚太地区杰出商务律师(Chambers Asia-Pacific Asia’s Leading Lawyer for Business),方圆律政年度十大精英律师,西南政法大学首届十大杰出律师校友。

  晋长明律师,199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来源:艺术国际业界动态 作者:程守太、晋长明

特别声明:本文为艺术头条自媒体平台“艺术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艺术头条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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