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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履生:基弗在与不在都是问题

  基弗在与不在都是问题

  基弗在中国的影响以及重要性被严重高估了。如果真的如现在的种种说法,那么,可能就不是现在的这种状况和问题。《南德意志报》驻京记者的一篇文字称他是“德国最重要的艺术家之一”,这是客观的。基弗印证了中国的道理,店大欺客,客大欺店。想办与不想办,则是这其中的道理。中国当代需要在国际上的大店和大客。

  展览与单件作品的权利不同

  尽管法律专家已经说了在中德都没有问题,其中的中国律条是引用201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的第十八条,“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显然,这是指单件作品。可是单件作品变成了展览,这应该视为“改编”和“汇编”,这就好像在报刊上发表一篇文章,与“改编”和“汇编”成文集的道理相近。展览作为一个整体则不同于单件。

  法律上还是有问题

  《著作权法》的第二章在阐述“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之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有“改编权”“汇编权”,其中的“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许可和转让。在基弗既没有许可、又没有转让的情况下,举办他的展览是否与法律有冲突,或者法应该更明确说明这类展览。

  基弗的健在的逝者待遇

  基弗说“他们对待我就像一个过世的艺术家”,即使过世还有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得不到在世艺术家的认可和同意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展览中总要用基弗的照片,有肖像权、摄影者的著作权。还要出版场刊,虽然有作品的所有权,但没有得到著作权的转移,以出版的方式发表也侵犯了著作权。总之会有一系列的问题。

  合作要看对象

  显然,如果这个展览和德国的某博物馆合作,可能就没有眼前的问题。美院之所以和被基弗称为“三流公司”的某艺术中心合作,当然有难言之隐,或许是太想办了。可是,基弗看到了“它们背后有商业动机”,这或许和美院无关。博物馆与商业机构或私人藏家的合作是有相当风险的,尤其是背着还在世的艺术家去“改编”和“汇编”。

  基弗的失望是有道理的

  客观来说,基弗是伤了中国人的心,至少是不给面儿。可是,基弗与中国有多年交集,而且还在中国得到了许多创作的灵感和元素,去年,他还专门来北京寻找个人回顾展的可能场所。他的失望或许是太重视中国,太重视他在中国。他的失望是目前的展览不是他所期望的回顾展,展出的方式、展品、场地等等或许也不是他所期望的。

  展览与展览不同

  作为不一般的艺术家,基弗是很懂展览的。“我做决定没有这么快,策划一个像样的展览我需要充足时间。总得仔细选择,而不是像他们现在一样,看手边有什么作品就挂什么出来展吧。”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要把“改编”和“汇编”列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因为这非常重要,弄不好有可能歪曲,弄得一般就会显得平庸而影响到形象。

  好心要办好事

  博物馆、美术馆的展览不同于一般的画廊和私人机构的展示。基本道理是如此,但在中国有时看不出其中的泾渭。有的博物馆的展览像普通画廊的一般展示,而有的画廊的展示却像博物馆的非常考究的展览。前者在中国是因为缺少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及专业精神与态度;后者则是为了更好地促销,只有展好了,才能卖得好。

  (陈履生,系中国国家博物馆研究员)

作者:陈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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