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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者苏敏罗2005年通过翰海拍卖公司以253万元从书画商萧富元手中买下一幅署名为吴冠中 (雅昌指数3↑) 的《池塘》油画,吴冠中后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结论。双方前天对簿公堂时,翰海公司坚称不认可吴冠中的鉴定,因为画家本人鉴定其作品有弊,也不符合司法规定。对这一论点,原告律师认为,吴冠中在此案并不仅仅是鉴定者,更是当事人,当事人当然有权对署有其名字的画作作证。
在翰海拍卖公司2005年举办的油画雕塑拍卖会上,收藏者苏敏罗以253万元的总价,从书画商萧富元手中买下了一幅署名为吴冠中的《池塘》油画。
今年7月,吴冠中看到此画后,愤而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结论。苏敏罗为此将北京翰海拍卖公司与卖家萧富元一并推上法庭,分列第一第二被告,要求退还画款与佣金共253万元。前天,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面对这幅价值253万元的赝画,收藏者、拍卖机构、卖画人三方各执己见。原告代理律师王建轶昨天告诉早报记者,原告方胜诉的把握比较大。法庭不日将对该案宣判。
据王建轶律师介绍,在最后结果宣判前,法庭还将进行进一步调解,但翰海公司答应先还出120万元,余款以后商议解决。然而,值得玩味的是,答应先退出120万元钱款的一方,原先是书画商萧富元,现在,付款方转成了翰海拍卖公司。
吴冠中有权对署名画作作证
翰海公司坚称,画家本人鉴定其作品有弊。“我们不认可吴冠中的鉴定。我们认为,让画家本人来鉴定其作品的真伪,存在很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规定。吴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当证人,又充当鉴定人,如果吴冠中是证人,他需要出庭作证;如果作为鉴定人,则吴冠中需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书画的鉴定,主观性很强,弹性很强,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对于这一说法,收藏界支持与反对者皆有,但原告代理律师王建轶认为,画作鉴定的定义应该是第三方,也就是中间组织的鉴定,中国现在缺少这方面的权威。吴冠中在此事件中应属于一个当事人而非鉴定者,“当事人有权有责任对这幅署有自己名字的画作证明,当事人是最有权力和权威的人,来说明此画的真伪。”
免责条款成法庭焦点
王建轶认为,就庭审看来,拍卖行与萧富元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画为真迹,“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假作。”
拍卖公司的免责条款再次成为法庭争论焦点。
王律师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有义务查实拍品来源,进行瑕疵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竞拍人。拍卖公司作为特殊行业有其特殊的服务内容,提供拍品来源是必备条件,而画的最大的瑕疵就是画作的真伪,作为拍卖公司,翰海这两项义务并没有尽到;此外,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对拍品有虚假宣传必须承担责任,2005年12月,翰海公司拍卖油画《池塘》,宣传该画是吴冠中1972年作成,1982年曾修改,并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画面不乏中国北宋山水画的雄浑厚重”,使竞拍人苏敏罗相信该画是吴冠中的真迹,以230万元拍下,并支付翰海公司佣金23万元;而画商萧富元仅以一套1984年安徽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明信片向拍卖行证明《池塘》为吴冠中真迹,而安徽美术出版社却是在1986年成立,显然,1984年的明信片为假,拍卖行应当履行查证责任。
他认为,法律本身对拍卖行的行为是有要求的,不能片面夸大免责条款的作用。
“该案的胜诉有相当把握,如果胜诉的话,这将对整个拍卖市场有着普遍意义,过分强调拍卖行免责将使拍卖行失去公众的信任,也失去了交易的公正性,同时伤害了拍卖行的市场占有率。在拍卖程序中该如何保护竞拍人和售让人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拍卖行的义务。否则,把整个社会的特殊物品交易推回到一个原始状态——你买了假货活该你眼力不好,这不是一个建立法律自身为后盾的健全社会应该有的行为。”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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