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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应尊重原创

2015-06-08 09:31

艺术需要原创性与独创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网络时代的当下,却还是会有一些抱着侥幸心理的人,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艺术创作上的“视觉造假”。

  关于艺术的模仿或者借鉴,在当代艺术领域其实并不是一个特别隐秘的话题。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也就是中国当代艺术刚刚进入萌芽期时,对于西方艺术的借鉴就已经普遍存在,尤其是在今天已经被奉为“巨星”的艺术家群体里,多数都有着一段模仿西方现代主义或者后现代主义的创作经历。当然,在当时那个信息极度不对称的年代里,这样的做法非但不会引来非议,相反却给艺术家带来了极高的艺术声誉和现实利益。比如罗中立赖以成名的《父亲》正是在看过照相写实主义的作品之后,才有了这样的技法上的创作,而何多苓的许多作品则受了怀斯的直接影响。

  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属于她自己独有的时间魅力,这种魅力不会因个人意志而发生偏移,但若当时代进步,历史更迭之后,原有的时代产物也将会随着时间流转而成为尘封的记忆。

  不过,当下的艺术圈里,却仍旧有着那么一些人,希望用上一个历史时期的产物来作为当下艺术创作的一种捷径。

  如果说,上个世纪末发生在中国当代艺术群体中的集体借鉴是一个新兴的艺术族群,在前行道路上所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那么,在当下已经具备普遍自我创作意识的中国年轻艺术家群体当中,这种对于外来艺术样式的借鉴或者模仿已经不再是一种潮流,反而是一种应该被摒弃的陋习。但在当下年轻艺术家群体里,仍旧有一群固执的人,在借鉴,在模仿,甚至是在简单且粗暴地抄袭他人的艺术成果。

  在前不久的一条新闻中,年轻艺术家邹荃就因为作品存在较为明显的图像上的抄袭而陷入网络攻击。在已经公布的一部分信息当中,邹荃所创作的作品在人物形象上与俄罗斯美术家Marina Bychkova的瓷娃娃作品存在高度相似性,而在后续的文章爆料中,邹荃也承认了其在创作中对于瓷娃娃作为创作素材进行了形象上的参考,但他并不认为是抄袭,反而称其刻画的人物形象是“自我内心的写照,它可能呈现了不同层面的我”。但当他面对越来越多的质疑时,又说出了另一番话,“自己后面想完全脱离它,但又特别不想舍弃,我认为画上不影响,现在也不是素材的问题,是自己的语言还不够突出。”

  作品是否存在艺术家的个人语言特质是判定一件艺术作品是否存在抄袭嫌疑的最好办法,但多数看过邹荃作品的人却并未从中看出任何有超越瓷娃娃原型之处的个人艺术语言。显然,这种行为已然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抄袭。此前,邹荃就已经利用该种形象的作品参评某艺术评选活动,并获得一定物质上的奖励,而此后,邹荃也一直在进行这一系列作品的销售,从某种意义上也构成了模仿作品在商业行为上的牟利,已经违背了版权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界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依照这一规定,艺术家邹荃的这一做法显然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中对于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范畴,已经构成了对于原作者的侵权。不久前,已有媒体将这一事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俄罗斯艺术家Marina Bychkova,但目前还尚未有俄罗斯方面的反馈,但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样的行为都不被鼓励和支持。

来源:艺术国际-评论 作者:tar,王宁<b><a,href="http://blog.artintern.net/1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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