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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法规规范社会力量认养文物 系全国首例

2019-01-22 17:05

“文物大省”山西出台法规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这在省级层面系全国首次,填补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没有法律依据的空白。17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就目前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最活跃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博物馆公共服务、文博志愿服务三个主要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并提供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

山西是文物大省,素有中国古建筑博物馆的美称,文物的数量和质量均居全国前列。山西省文物局局长雷建国坦言,“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来保护文物远远不够,积极探索社会力量保护文物的新方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机制。”

为解决文物利用不足和利用不当并存的问题,山西于2017年3月启动实施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发起了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动员令,号召社会各界力量通过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和出资修缮、文创产品开发、博物馆公共服务、文物捐赠、文物看护巡查、流散文物回归、文博志愿服务、文物交流合作等多种渠道广泛参与。

雷建国介绍,通过两年来的实践,“文明守望工程”各方面都取了明显成效。全省认养(出资修缮)项目共计62个,其中,已完工的项目23个,吸引社会资金1800多万元;非国有博物馆创设13家;开展“扫黑除恶”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以来,群众提供举报线索110多条,为打击文物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行为难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者和文物所有人权益期待法律保障。”雷建国表示,制定《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用法规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据了解,《办法》是目前国内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填补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没有法律依据的空白,是对山西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将对国内相关领域立法工作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

《办法》首次系统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针对文物的修缮和利用设置了禁止条款,回答了文物部门和社会力量最关注、最关心的不可移动文物如何认养、认养的年限多久为宜、认养后如何利用等问题。这是本《办法》最大的亮点。

“我们之所以说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养是亮点,一是在于它有创新,二是在于它的可操作性。”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赵曙光表示,对于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的规定,大多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本《办法》第一次对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作出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山西文物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破解山西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面临的瓶颈和难题,保障文物所有人和参与方等各方权益,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雷建国如是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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