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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16:22
198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我国文化事业的第一部法律,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启了文物工作走向法制的新时期。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文物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使文物保护法律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回顾30年来《文物保护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的过程,体现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文物保护中得到贯彻落实,也体现出文物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不断前进。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发布,这是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通知》提出,到2015年,要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要使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这一总体目标的确立,为文化遗产法制建设以及事业的发展描绘了一幅鼓舞人心的蓝图,指明了文化遗产保护健康发展的前进方向。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余年和修订10余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发布10年来,文物事业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文物保护法制体系正在形成。自《文物保护法》修订以来,国务院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行政法规。作为推动文物事业发展的亲历者和实践者,我们认真把握和执行文物保护法规,努力实践,有步骤、有计划,推进各项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为文化遗产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而感到振奋和鼓舞。
从形势上看,我国有着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文化遗产法治工作不断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存在很多不足,原因很多。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立法围绕以经济建设和保障民生为中心的思路来开展,对于文化文物方面的立法没有引起各界足够的重视。例如文化遗产领域的立法进程滞后,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立法进度不能满足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际需要;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还留有许多不足和缺陷,缺乏考虑不同类型、不同产权性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法规。
同时,文化遗产领域只有少数几部法律,没有建立起适应实际需要的较为完善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文化遗产立法中的大部分又为法规和规章,存在层次低、数量少、刚性不够等问题。一些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内容也无法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的需要。例如在一些地区和文物工作的相关领域,依法管理文物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缺少法律界定和授权,使文物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要求难以落实;文物安全形势仍然严峻,破坏和损毁文物的事件屡见不鲜,但是现行法律处罚手段和分量,不足以形成对犯罪行为的震慑。
解决以上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需要认真借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开展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大力加强立法工作,不断补充和解释法律法规,从而更加有力地支撑和丰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文化遗产法律框架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虽然《博物馆条例》的制定发布,明确了博物馆的法律地位,清晰界定博物馆的权利和义务,为博物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相对来说,我国博物馆领域立法进程较晚,缺失较多。面对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博物馆事业在发展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例如性质定位不清晰,保护管理水平滞后;社会化水平较低、办馆主体单一;博物馆地区发展不平衡,品类发展不平衡;博物馆藏品来源匮乏;藏品建档、分级和备案管理工作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博物馆法规体系加以支撑。
近年来,国际领域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新经验不断涌现,例如在“世界文化遗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不断出台相关国际文件,也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加以研究分析,使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经验更有效地适应我国国情,也使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验,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目前,对于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单项立法更显缺乏,故宫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多需要跨区域和部门的综合保护,并且需要多方面协调配合,如果没有专项法律,往往会造成依据缺乏,各方面不重视,协调力度、保护力度弱等情况。
总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立法和执行的整体现状,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不相符合,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合,与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任务不相适应。为此建议:
一是要不断加快立法进程。虽然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但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立法进程相对落后,特别是专项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缺失较多。目前文化遗产事业正在迅速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在不断变化,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加以补充和完善。
二是要不断完善法规体系。目前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例如“历史文化街区”、“大遗址”、“乡土建筑”、“工业遗产”、“世界文化遗产”、“水下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专项法规,只有制定更为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切实为保护管理提供保障。
三是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深化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方法,增强计划性,增强前瞻性,理顺不同部门管理职权,使文化遗产在类型划分、评估体系、保护对策、管理分工等方面,建立起更为清晰明确、协调统一的制度,使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四是要不断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应针对文化遗产认证、文化遗产管理,以及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加以规范,文化遗产安全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处罚文物违法行为的力度需要加大,文物经费保障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从业资格资质需要进一步界定,以适应文化遗产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来源:雅昌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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