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中“法”的内涵是丰富的,有形而上的,也有形而下的,而在这里说的“法”是指纯技巧方面的法。

陈海良 小楷《古文选》,卡纸,27cm×40cm
法是一种制约,一种规范,守法与否的结果有天壤之别,行使的好坏更是判若云泥。当然,也有知法犯法者,孙过庭则强调“违而不犯”。
所以在书法中,对待法的态度体现了一种文化的态度和文化理想。不过,法的形成自有着其内在的规定性。好比一种社会制度,就有一整套的社会规范与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

同样,一个艺术形式或一种艺术风格也有一整套法的内在规定与组合,由此来保证它之所以成为可以成为艺术的必要条件,也因此成就其风格与形式的独特性。如诗歌,古风有古风的要求,近体诗最讲究格律,新诗也有着自己的形式、规范,如果把规则打乱,增加它的随意性或许就成散文了。
依次类推,书法的正、草、隶、篆、行五种书体分相别类,主要是由于笔法及笔法组合的不同,在点画和结构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异,乃至各自章法的变化也是判若鸿沟。笔法主要是指执、运之间的关系,使用毛笔的方法。
执笔有五指、三指执笔。运笔中包含发笔、收笔、中间行笔,即运笔的疾徐、顿挫、提按、转换、铺毫、绞锋、刷笔,由此而形成的中锋、侧锋、方笔、圆笔等及其形质要求,并有运笔的快慢与墨色相关的润笔、涩笔等等。

法,俗话讲就是“游戏规则”,而“无法之法”是指一种境界,如庖丁解牛,目无全牛,游刃有余,内藏法规,出入于规矩之中。
因此,书法之“法”在具体书写时自有它组合的内在规律及具体要求。有按书体的不同分相组合的,也有在书体所在的法则范围内,与情绪、书写速度等相融合的笔法应用,也有把各种法则打乱而成的“怪书”,如郑板桥的“六分半书”。

在书史上,一般能见到更多的“怪书”是一书体到另一书体间的“过渡书体”,如秦汉时期的过渡性书体(介于篆、隶、草之间),充分显示出笔法的“揉杂”。而当一种书体趋于成熟时,笔法的组合就达到一个相对调和、统一的状态。
作者:陈海良,江苏常州人,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书法院创作部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展评委
师从尉天池、马士达等教授(中国唯一楷、行、草书全国一等奖获得者)当代行草创作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