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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6 16:41
有时候我们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不是说人情可以干扰司法,而是说,我们的法律条文,还是得要适当照顾到当下的风俗人情。动不动没收人家东西,就显得很没人情。
广东惠州渔民捞出44根千年乌木,重达数十吨,毫无意外,被当地警方暂扣了,有可能被收归国有。民间发现乌木被没收,不是第一次了,官方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前段时间,有人在草原上捡到一块狗头金,也是差一点被“收归国有”。法律既然是这么讲的,我们也不好说惠州警方的做法有什么不对。但我觉得,这条法律本身好像有些问题,比如说,什么叫“埋藏物”?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是这么分析的:“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乌木系法规自然形成,它不属于埋藏物。
对于无主物,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明文规定“先占”制度,即对无主物,先占的人取得所有权,我们古老相传的民间通行做法也是这样,先占者先得,自古如此。现在,类似的事情总有发生,我觉得这事还真需要讨论一下了。国家真要严格执行“无主的东西都归国家所有”,那城市中拾荒这个行业恐怕都得消失了。
来源:华夏收藏网-藏趣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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