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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罚勑法,再读易经,独有人心理未亡

 

明罚勑法,再读易经,独有人心理未亡

 

《易经·噬嗑》《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勑法。

上离下震,明察而后刑罚,以此严明刑罚、整顿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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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罚勑法,隶书、朱文印

 

子曰:离象为电,震象为雷,是威明以去天下之间者,有噬嗑之象。先王以为与其有间而后合,不若未间而预防。于是因大小之罪,定轻重之罚。一出一入,秩然有条而不紊。俾后之用法者,有所遵守,而罔敢少踰。如此则国宪昭明于一时,纪纲振肃于万世。庶人知警惧而无或犯矣,兹非去间之大权乎!

《说文》:噬,嗂也。喙也。

王弼: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

《序卦传》嗑者,合也。

有离之明察、有震之雷罚,噬合于颐中之物;噬而合,明察与刑罚使众合于礼法。

内震动外离明,恩威并济、刚柔分明,明察秋毫、刑罚果决,则能亨通。

刑罚,凶器,必察而后刑,六爻皆为利艰贞吉、贞厉、无咎,不可居安而享。

 


初九,屦校灭趾;上九,何校灭耳。

小惩大诫、防微杜渐,罪罚不至于无可救药;积恶不改,以致于罪刑割耳,凶。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而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

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

 


六二,噬肤灭鼻;六三,噬腊肉,遇毒;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干肉,得黄金。

吃嫩肉,以致于鼻子限于其中;吃小动物制作的腊肉,有遇到陈腐毒臭的可能;吃带骨头的硬肉,得到诉讼的“钧金”;吃大块的干肉,得到赎金;噬嗑之物不同,其得失亦不同,明察之意。

 


 

《齐威王》

宋·徐钧


赏罚严明国富强,独能仗义一朝王。

周网此日微如发,独有人心理未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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