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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英国出台了一项针对拍卖中竞买人恶意串通的新法令,目的在于遏制拍卖市场上的暗箱操纵,打击“拍卖圈”现象,试图遏制商人们人为压低拍卖价格,操纵市场乱象,防止违反英国《竞争法》和垄断市场的情况出现。英国的这项法令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后,那些在拍卖场上非法密谋竞价的商人很有可能会面临起诉。
这项新法令属于英国《企业和监管改革法案2013》(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 Act2013)的一部分。该法令要求参与签署合法联合竞买协议的竞买人必须向拍卖行提供合同的详细资料,包括参与各方的名单、目标拍品、联合竞买的具体安排描述等,例如金融股份的划分比例。而在之前的英国,竞买人只需告知拍卖行有这样一份协议即可,或者向其提交一份合同的复印件。
何为“拍卖圈”现象?笔者了解这个词还是从2000年前后国内出版的一本由英国记者彼特·沃森写的《拍卖苏富比(索斯比)》的书中知道的。英国的拍卖场上会出现一种称为“Ring(圈)”的竞买人串通形式:对某件拍卖品感兴趣的竞买人在拍卖前暗中一起协商,只让其中一个人代表大家出面举牌,其他人都不再参与竞买,以躲避场上相互竞价,最后让那位代表低价买到该拍品后,再在这个“圈”里进行二次拍卖,谁出价最高就将拍品最终给他,然后将两次拍卖的差价平分给没有得到这件拍品的其他人。
在我国的《拍卖法》中,对于竞买人恶意串通有专门的限制规定。比如,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六十五条中有:“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显而易见,我国《拍卖法》的这些规定目的在于防止竞买人之间串通压价以损害卖家(买受人)的利益,而并没有上升到反垄断、促进竞争的法律层面。
这种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事情在国内艺术品拍卖场上还不多见,而多见于非艺术品拍卖场上,尤其海关罚没资产拍卖和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中。国内有许多将竞买人串通压价拍卖视为无效拍卖,甚至将串通竞买人判刑的司法案例。
而在国内的艺术品拍卖场上有时会出现一些类似的情况。
比如,有合法联合竞买的情况。当某一竞买人财力不足时,会联合其他竞买人一起参与,即大家凑钱买一样东西,让后共同享有这件东西的所有权,将来卖出或经营的收益也按照入资的比例去分成。很明显,上述英国这项新法令就是针对某些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圈”可能会以联合竞买为幌子,串通压价直接获利的情况而制定的。该法令要求联合竞买者提供更多的资料以证明是合法的联合竞买行为,而不是恶意串通的压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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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拍卖场上竞买人在举牌出价当中发现互相认识,甚至是好朋友,则其中的某些竞买人会自动放弃出价,而将拍卖品让渡给对方。这种情况不属于恶意串通,因为互相之间没有事先的商量,更不存在协商压价之后再“分红”的不当得利。当然,更多的时候,场上的竞买人之间即便互相认识,也互不相让,一直争到底的情况;
有时遇到高价位的拍卖品,感兴趣的人就那么几位,互相都能猜的到。因而竞买人之间有时也会事先打招呼:你们别参与了,让给我吧!笔者以为,只要不是恶意协商压价,并从中分钱获利,是合理可为的!
在国内的非艺术品拍卖场上,恶意串通的竞买人之间多为口头协议,通常“圈”内也不经过第二次拍卖,而是由组织者口头承诺每个参与的竞买人一个固定的分钱数目。因此,串通压价后,“圈”里没在场上竞价的竞买人常常难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拍卖行或政府也因此难以找到恶意串通竞买的证据。英国竞买人串通“圈”的书面协议可能更为常见!因此,英国这条新法令的实施目的在于从联合协议中区别出真正合法的联合竞买与恶意串通“圈”的压价竞买,以及时发现恶意串通情况予以防范或打击。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拍卖行常常并不严格审核合法联合竞买的合作协议,只要有一个人出头竞买就好,而且,国内对反洗钱法律执行的也不严格,只要买受人的钱到账就好,并不太在乎由哪些人共同出的钱,其互相之间是什么样的协议关系!
来源:雅昌艺术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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