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必须修改
文/禄湦
首先表明,我不是法律专家、学者,如站在专业角度来说,可以法盲论之,即便如此,我还是要谈谈自己的想法。
法律是一个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的工具,且随着社会人文、产能结构的变化而不断更新改进,正是如此,法律需要适时而议,才能更加完善。
民间收藏已然成势,谈到民藏者买卖交易的问题,便和《国家文物保护法》(下简称文物法)息息相关,诸多行为受制于法。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现行的《文物法》已不合时宜,有必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就目前发展形式而言,那些不合时宜的条款严重阻碍了当下政局的推进,加剧了社会矛盾,具体看法如下:
1、首先我们必须知道,法律大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或机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触犯法律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
2、《文物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只要属于国家国属领域内的一切文物,其属性皆为国家所有。根据条款要求,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凡是不能证明身份来历的文物皆属于国家。那么请问,民间每一位收藏家收藏的藏品属于文物的,是否件件都能表明来历?如不能,按律当如何处置?如不处置,是否有特殊原因赋予其可以逍遥于法律之外?
3、对于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政府采用民俗语言中的“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来处置,请问,这在法律面前将如何定性?是视作不作为,还是视作共同犯罪?
4、政府新闻所公布的国家遭受盗掘的古代墓葬数字是否和已经因盗掘古墓而受刑者的数字成比例?犯罪赃物(指国家文物)是否悉数追回?补充说明一下,《文物法》有明确规定,凡1911年以前或1911年以后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切实物皆为国家文物,非有序传承的,民间个人和未经国家批准的团体不得进行收藏和买卖交易,如有违反,以倒卖国家文物罪论处。那么请问,具体落实的情况又如何呢?
5、官方所公布的已被盗掘的古代墓葬的具体数字是否属实?反应这些数字的依据又是什么?几十万座古墓遭毁,请问有多少文物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因监管不力而受到处罚,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开?
6、官方媒体举办的民间鉴宝等等与国家文物相关的电视节目和活动中被专家认定的文物是否每件都具有合法来历?对于无法证明来历的文物和其持有者,又是如何处置的?仅仅是为了节目的需要,而造成文物毁损的相关人员,是否已经按照毁坏国家文物罪处置了?
7、为迎合国际要求,国家号召民间收藏家开办私人博物馆,请问,这些已开办的私人馆藏文物是否每件藏品都有合法身份的证明?国家文博部门在民间征集的文物是否每件都有传承的证明?
8、拍卖公司参拍的文物类拍品的传承证明,是否每件都认真进行了核实?按照相关程序,文物拍品必须报与相关部门,经核准后方能进行拍卖,那么请问,被核准的文物经拍卖后被认定为现代仿品的,那核准部门的相关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参与售假?又当如何处置?其处置结果是否有必要向公众公开?
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这就不再一一列举了,即便不懂法律,看了上八条,也会有所感受。上提疑问,并非是对国家执法部门的质疑,而是给当局的提示。现行《文物法》已和当前政局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矛盾,难道这已经不合时宜的法律不需要修改吗?
如果当前政府仍就采取一贯的“睁一眼闭一眼”作风进行深化改革,这将被国际社会所耻笑。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保障进一步深化改革,笔者强烈呼吁有关当局修改《文物法》。
关爱国家,是每一个公民起码的责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必须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去捍卫国家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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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禄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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