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分享图

刘双舟: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法律义务分析

  一、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含义

  2016年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界定为“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根据这一定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就是所有提供该项服务的互联网运营商或平台。

  一提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百度搜索。其实,几乎所有的互联网网站都提供搜索服务。比如我可以在当当网上利用关键词搜索图书信息;可以在淘宝货京东网站上利用关键词搜索我想要寻找的商品信息;可以在腾讯经营的微信界面利用关键词搜索我想要找的公众号文章;可以在新浪网上利用关键词搜索我想要找的新闻;我还可以在QQ 音乐上利用关键词搜索我想要寻找的歌曲等等。甚至可以在很多企业或政府机关的官网上利用关键词搜索想要的“站内信息”。因此,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并不是百度的专利,而是互联网运营商的一项非常普通的和常见的服务。

  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者的法律身份

  从广告法律角度分析,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现实中有三个不同的法律身份,分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首先,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本身都应当是互联网运营商或互联网平台。用户可以在其网站、网页或平台上发布信息。比如我写博客文章或写微博时,其实就是在新浪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我写微信公众号文章时,其实就是在腾讯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我在淘宝或京东上对网购商品进行留言评论时,其实就是在阿里巴巴或京东经营的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在这些情况下,新浪、腾讯、阿里、京东等并不直接参于我发布信息的活动,其本身属于第三方平台,对我的信息不进行编辑、修改等工作。这时候它们的法律身份仅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其次,当个人或组织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包括广告信息)可以在某个网络平台上通过关键词搜素被搜集、处理和展示,且该信息的搜索和展示不需要信息(含广告信息)提供者付费时,这时候该网络平台的法律身份就是纯粹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这种搜索结果通常被称为自然搜索结果。

  第三,当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自己编辑发布的广告信息,能够被互联网用户利用关键词搜索到,且该信息事先由广告主付费,而且搜索结果在网站显示的位置与竞价有关时,该信息就成为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身份就转化成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其承担的与广告有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是不同的。

  首先,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仅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平台时,其法律责任按《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如果不予制止的,按《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伍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伍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但是《广告法》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其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自然搜索中的法律义务,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1)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2)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3)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4)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如果搜索的信息属于商业广告时,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1)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2)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3)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4)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另外,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还应该:(5)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制度;(6)审核查验广告主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7)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和核对广告内容。

  四、正确理解付费搜索广告及互联网平台的责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中第(三)类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全称为“搜索引擎付费广告”或“搜索引擎竞价广告”,也称为“关键词广告”。企业注册属于自己的“产品关键词”,这些“产品关键词”可以是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也可以是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关键词。当潜在客户通过搜索引擎寻找相应产品或服务信息时,企业网站或网页信息就会出现在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或合作网站页面醒目位置。虽然影响搜索结果排名或在页面中出现位置的因素很多,但是与客户出价的多少有较大的关系,故这种广告形式又称为竞价排名广告。

  对于付费搜索广告,在实践中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付费搜索广告的范围,即付费搜索广告是否包含点击后跳转页面的广告内容?付费搜索广告不包括点击跳转后其它网站上的广告内容。付费搜索广告的范围禁止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自己页面上显示的,由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自己编辑展示的内容。点击跳转后的广告内容本身不属于付费搜索广告的构成部分。道理很简单,点击跳转后的广告内容属于另外一个互联网广告,通常是由广告主自行发布的,且发布时间先于付费搜索广告。

  第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对点击跳转后页面的广告内容承担何种责任?虽然跳转后的内容不属于付费搜索广告,但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对第一次跳转页面的内容并不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对于点击跳转后一级链接的内容而言,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应当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明知或应知”时制止的义务。另外,在发布前应当“依法查验客户信息”和保存原始证据。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来认定。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特别声明:本文为艺术头条自媒体平台“艺术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艺术头条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是否打开艺术头条阅读全文?

取消打开
打开APP 查看更多精彩
该内容收录进ArtBase内容版

    大家都在看

    打开艺术头条 查看更多热度榜

    评论

    我要说两句

    相关商品

    分享到微信,

    请点击右上角。

    再选择[发送朋友]

    [分享到朋友圈]

    已安装 艺术头条客户端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最快最全的艺术热点资讯

    实时海量的艺术信息

      让你全方位了解艺术市场动态

    未安装 艺术头条客户端

    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