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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慈善公益拍卖的术语及含义
目前对于慈善公益拍卖,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统一的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专业术语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大家交流的基础和共识。
在这一方面,美国是做的比较好的,拍卖行业共同使用着一套慈善公益拍卖的专业术语。
这里列举一些重要的专业术语和含义如下:
拍卖:征集活动中最关键的一项工作,通过策划、宣传,将征集物品予以出售,并进行变现。在友好、竞争的气氛中进行拍卖活动。
拍卖师:拍卖活动的具体执行人,其具体工作是将捐赠品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为其服务。拍卖师拍卖的拍品都属于有声拍卖的项目。拍卖师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他能够激活气氛,使竞价更趋活跃。
设置:指场地的安排,包括所有的活动场地,活动计划表上的场地、宴会中的餐具安放、签到、音响、拍卖的主席台和摆设等,这种场地要安排一整天的活动内容。
有声拍卖:有声拍卖是拍卖师将捐赠品当众通过竞价予以出售。这种活动和服务必须使来宾感到满意,是花费最大的项目。
无声拍卖:将适合投标形式出售的捐赠品,通过展示和投标程序后予以成交的物品或服务项目,称为无声拍卖。投标人在展出物品或文字介绍旁的标书上依此填写竞价金额。
竞价:对每件物品或服务项目的报价。报价分有声应价或投标项目的无声竞价。
标书:写有标的物名称的纸张,并在每项标的物旁留有填写报价的空格。
加价幅度:填写标书时,加价幅度已在标书上注明,竞标人只需填写本人的姓名和该项目的最高报价。有声拍卖时,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
缺席竞价:竞买人不在拍卖现场所作的报价。竞买人在拍卖前填好竞价单,由受委托人代为报价。
显示屏工作员:拍卖之夜无声拍卖项目开标时,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开标的显示工作。
清场组:拍卖结束后进行清场,该组人员收集散落的合同、空白标书、未能出售的物品,也包括将剩余的饮料登记入库,负责清点租赁的设施。
形象大使:当捐赠人、社团或公司捐赠现金时,形象大使负责请捐赠人签名。
筹划指导委员会:确定接收捐赠物和宣传手册的定稿工作。当拍卖之夜进入“倒计时”时,负责协调工作。筹划委员会由拍卖会关键人物和拍卖会主持人组成,最理想的人数是8人。
捐赠合同:捐赠人分别与慈善机构签署的协议性文件,可分阶段实施。
捐赠物:免费得到的物品或免费提供的仓储、保管等服务项目。这些物品由主办单位出售,所得的利润归属该机构。
征集物协调人:负责监督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并负责征集物的协调工作。
募集员:征集委员会中设一名或若干名募集员。具体负责签署捐赠合同或物品 / 服务项目的合同,并负责将拍品送交到指定的仓储区。
宣传手册:宣传手册只是一种工具书,对拍卖活动作全面、系统地介绍。内容可涉及议程、宴席菜单、拍卖规则、拍品目录以及捐赠人简介、拍品零售价、志愿人员名单、达官贵人、组织系统等。
广告合同:广告客户和负责拍卖活动的部门之间的签约。合同包括广告的设计内容和要求、费用的支付形式等。
样本:比宣传手册印制质量稍次一挡的宣传资料,费用也稍低,内容也欠详细。样本只刊登拍品目录、捐赠人及志愿人员名单。
样本编制员:负责用数字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并负责打印拍卖会收到的捐赠物。
目录:目录是记录征集物最简单的登记方式,只登记拍品的名称和数量。
我国的具体国情与美国不同,因此所需要统一认识的慈善公益拍卖术语也不完全一样,我建议至少应对下列术语进行统一定义,以免理解歧义导致纠纷。
公益活动: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目的,以捐赠财产、财产权利或者提供服务(包括知识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慈善活动。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活动。
公益拍卖:为慈善财产、财产权利或服务变现而组织的拍卖活动。
拍卖活动当事人:参与公益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承办人、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师:公益拍卖活动的主持人。
委托人:委托公益拍卖承办人拍卖慈善财产、财产权利或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办人:受公益拍卖委托人的委托组织或自行组织公益拍卖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竞买人:参加竞购公益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在公益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拍卖标的:通过拍卖方式变现的慈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公益服务。
拍卖规则:在公益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与承办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委托人或承办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慈善财产:慈善财产包括慈善组织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慈善组织募集的财产;慈善组织依法取得的其它合法财产。
慈善服务: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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