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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先生起诉称,2007年,他将自己收藏的一件瓷器送到了被告成都一家文化交流公司,通过这家公司介绍,广东某玉器古玩艺术专业委员会会长黄某对该瓷器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黄某认为这件瓷器为“南宋精品”,并估价88万元。一听这个消息,李先生喜出望外,与这家文化交流公司签订了藏品全托管协议,由公司拍卖并提供全托管服务,李先生为此向公司交纳了托管服务费11800元。
李先生说,协议签了很长时间后,这件瓷器一直都没有卖出去。之后,他于2008年11月将瓷器送到了北京一检测中心做检测,而这次的结论则为此瓷器不是“南宋精品”,符合晚清同类器物成分。面对这样的结果,李先生大失所望,与公司撤销了合同,拿回瓷器。李先生认为公司与黄某对他的瓷器进行了虚假鉴定,骗他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11800元,并支付损害赔偿金等35000元。
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院。目前,此案仍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之中。
作者:东方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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