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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有悖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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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网上司法拍卖平台,采用有别于传统现场拍卖方式的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这一事件引起社会热议。我认为司法拍卖有其特殊性,纯网络形式并非司法拍卖的最佳模式,浙江高院的改革模式值得商榷。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该条规定首次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权。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拍卖业刚刚起步,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拍卖活动予以规范,因此在1998年之前,司法强制执行中被执行财产变现仍然延续传统的协商变卖的方式。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生效施行,拍卖这种具有公开、透明特征的财产变现方式明显优于人民法院习惯上采用的变卖方式。为了增强司法强制执行的透明度和提高财产变现的效率,最高法院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和“委托拍卖原则”。该规定第四十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2000年、2005年、2009年、2012年出台有关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都坚持了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的原则和规定。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最为基层法院,在司法拍卖中理应遵守和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其与淘宝网合作开展的网上司法拍卖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相悖的。

来源:雅昌艺术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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