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分享图

刘双舟:规则在拍卖活动中的主要作用

2017-10-31 17:06

  拍卖规则是构成拍卖制度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拍卖制度安排的具体表现形式。拍卖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拍卖规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的从国家法律到拍卖机制等一切规则,而狭义上的拍卖规则仅指各拍卖企业制定的规范本企业拍卖活动的业务规则。不同而规则在拍卖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仅相同的。

  ◎界定拍卖制度环境的规则

  人们在考虑问题时,总是把一部分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或参数给定,另外一部分则作为内生变量或因变量,这些内生变量是由外生变量所导致的,从而是这些外生变量的函数。简单地说,我们的行为选择总是在一定制度环境中的行为选择。就拍卖而言,这一社会分工领域的一切活动(包括拍卖法的制定)必须要服从更大范畴意义上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一系列基本的经济、政治、社会及法律规则的集合,它是制定生产、交换以及分配规则的基础。在这些规则中,支配经济活动、产权和合约权利的基本法则和政策构成了经济制度环境。为什么早在我国南北朝时期就出现的拍卖这一商品交易方式,在1956年以后长达30年的历史时空中在我国大陆地区消失了呢?为什么拍卖行业恢复仅仅20年的时间就取得了惊人的发展呢?这些都应从拍卖的经济制度环境中去寻找答案。因为在1956年我国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基本完成后,我国大陆地区开始实行计划经济,这种以行政命令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制度环境与拍卖这种商品交换形式的存在是不相容的,由于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环境,所以拍卖这种现象的消失是很正常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大陆地区的经济模式逐步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这就为拍卖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制度环境,使得拍卖业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飞速的发展。

  拍卖经济学研究拍卖时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对我国拍卖业所处的经济制度环境进行清醒的界定。我国目前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都是拍卖的经济制度环境规则,尤其是与拍卖活动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等制度,对拍卖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正是这些规则为我国拍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从广义上讲,这些规则也都应属于拍卖规则的范畴,是我们研究拍卖和从事拍卖活动时必须首先考虑的外生变量或参数。

  ◎给出拍卖制度安排的规则

  对拍卖业而言,给出正式制度安排的规则主要有拍卖法及与拍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给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规则主要有拍卖行业规范。拍卖法确立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有:拍卖当事人制度、拍卖企业设立制度、指定公物拍卖制度、拍卖师资格制度、拍卖师主持制度、拍卖业监督管理制度、拍卖行业自治制度、拍卖委托制度、拍卖公告制度、拍卖标的展示制度、拍卖的实施制度、佣金制度等。这些制度都通过拍卖法中的具体规则来体现,比如拍卖法第9条体现的是指定公物拍卖制度、第10条至第13条体现的是拍卖企业设立制度、而第15条和第16条体现的则是拍卖师资格制度等。

  行政法规、规章确立的制度主要是对拍卖法确定的制度的必要补充。如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中关于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规定、关于拍卖实施中拍卖中止和终止的规定、关于主管部门对拍卖业监督管理的规定等等,都是对拍卖法设立的制度的具体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执行中强制拍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则确立了民事执行中上市公司股权拍卖制度。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拍卖暂行规定》则确立了拍卖中的文物保护制度。

  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各种行业规范,确立了一些了行业自治和行业自律的制度安排,如拍卖师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制度、拍卖师年检注册管理制度、拍卖人员纪律惩戒制度、拍卖企业资质评定制度、拍卖师继续教育制度、拍卖资料管理制度以及拍卖行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制度。

  ◎设定拍卖行为条件的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所确立的制度不会自动得到落实。这些制度最终要通过拍卖企业和其他拍卖当事人等通过制定或约定为更具体规则来实现。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环境,面对不同行为方式的人们,往往需要采取不同的因应规则。当情况及环境发生变化时,所采用的规则多半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这些规则我们统称为设定行为条件的规则,包括狭义上的拍卖规则和各种拍卖协议。

  狭义上的拍卖规则是指拍卖企业为了保障具体的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公司业务规定、公司义务规则或买家须知等企业规则,其实质是各拍卖企业的拍卖操作规范的集合。这些规则具体规定了由某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活动的组织程序和步骤。在没有专门拍卖法律规范的国家,拍卖活动主要是靠企业的拍卖规则来调整的。

  拍卖活动中存在的各种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协议也是一类重要的规则,这些规则效力仅及与协议的当事人。根据订立协议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这些协议分为三个种类:一是存在于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二是存在于拍卖人与各竞买人之间的竞买合同;三是存在于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拍卖成交合同。这些协议成为约束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基本规则。

  ◎确定拍卖均衡结果的规则

  拍卖是一种博弈,拍卖结果是各方利益均衡的一种状态。为了达到这种均衡,拍卖人往往会根据拍卖标的或其他拍卖条件的不同而设计并采用不同的拍卖方式,我们将这些拍卖方式统称为拍卖机制或竞价模式。拍卖人知道,在不同的拍卖机制中,竞买人会采用不同的竞价策略。拍卖人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律及拍卖规则等即定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设计出不同的竞价模式以便调动竞买人的竞价积极性,最终达到提高拍品成交价的目的,实现最优拍卖。拍卖人设计竞价模式的活动称为拍卖机制设计。在具体拍卖中,真正的“游戏规则”是不同的拍卖机制。我们将这种规则称为“确定均衡结果的规则”。常见的确定均衡结果的规则有英格兰式拍卖(升价拍卖)、荷兰式拍卖(降价拍卖)、首价密封投标拍卖和次价密封投标拍卖。在不同的竞价模式中,确定成交这一均衡结果的标准是不同的。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刘双舟

是否打开艺术头条阅读全文?

取消打开
打开APP 查看更多精彩
该内容收录进ArtBase内容版

    大家都在看

    打开艺术头条 查看更多热度榜

    更多推荐

    评论

    我要说两句

    相关商品

    分享到微信,

    请点击右上角。

    再选择[发送朋友]

    [分享到朋友圈]

    已安装 艺术头条客户端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最快最全的艺术热点资讯

    实时海量的艺术信息

      让你全方位了解艺术市场动态

    未安装 艺术头条客户端

    去下载

    Artbase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