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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拍卖的经济学含义和分类

2017-10-31 17:08

  不同学科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拍卖的含义可能有不尽相同的界定。比如我国自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就将拍卖定义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是侧重从财产权转移的法律角度对拍卖的理解。经济学界则更多的是侧重从市场和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研究拍卖的。经济学对拍卖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在70年代后期获得了迅速发展。美国经济学家麦卡菲(McAfee)认为:“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市场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经济学界对拍卖含义的普遍看法是,“拍卖是一个集体(拍卖群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经济学将拍卖放到了整个大市场中,把它归纳为一种以价格为手段来达到有效分配的一种市场状态。

  作为一种特殊的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拍卖与零售、批发等普通的资源配置方式相比,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拍卖是一种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参加拍卖的有三方面的人。在拍卖活动中,卖方不是直接把标的转让给买方,而是通过拍卖人的中介服务达到这一目的。其次,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意想买方(竞买人)才符合拍卖的条件。拍卖人必须要组织所有的竞买人经过公开的竞争,按照价高者得原则来确定最后的买方。另外,拍卖活动除了要遵循一般交易方式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循专门的交易规则。我国就有专门规范拍卖活动的拍卖法,各拍卖人还必须为拍卖活动制定具体的拍卖操作规则。

  拍卖和招标都是流行的组织和完成交易的方式。在英语中,拍卖和招标可以是同一个词,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大体上讲,拍卖是以商品兑钱,招标是用钱购买服务。在拍卖和招标中,资金的流动方向是不同的。两者相比较,在商品拍卖中,人们对“已经存在的”拍卖品的信息是比较完全的,而在工程或服务招标中,人们对“未来完成的”工程和“未来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就不那么完全,这是招标牵涉到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正是拍卖和招标的本质区别。所以,商品拍卖总是遵循“价高者得”的成交规则,而在工程和服务招标中,除了比较价格外,还要考虑投标者的承诺和信誉等其他因素,而不能只强调“价低者得”。当然了,拍卖和招标也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拍卖和招标中的交易标的通常潜在的价值都比较大。通常每件交易标的物都是独特的,各自有一个单独的价格。文物和艺术品的价格是各不相同的,工程和服务也是如此。拍卖和招标这种交易机制正好适合于在这样的条件下来组织交易。

  经济学上对拍卖有多种分类,常见的经济学分类有:

  ◎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按照叫价程序可将拍卖分为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增价拍卖又称“英国式拍卖”或“英格兰式拍卖”,是最常见的拍卖方式。它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报价方式,即拍卖师宣布拍卖物品底价或无底价后,竞买人可以自由地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出价。如果没有竞买人想再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出价,那么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支付他所出的价格,并得到物品。减价拍卖起源于荷兰,因而亦称荷兰式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是由拍卖师先叫一拍卖品的最高价,然后逐步降价,一直降到第一竞买人应价,即告拍卖成交,并在当前的应价上买下物品。

  ◎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按照有无底价可将拍卖分为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底价也称为保留价格,它由物品的所有人会同拍卖行一起核实物品的价值后确定,低于底价不得出卖物品。有底价拍卖是指拍卖前设有最低售价即保留价格的拍卖。无底价拍卖是指拍卖前不设最低售价或保留价格的拍卖。在有底价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竞价必须等于或高于底价,低于底价不能成交;而在无底价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竞价一经产生就可以成交。有底价拍卖通常用于价值较高的标的物拍卖,如房屋、土地、文物艺术品等。而无底价拍卖通常用于价值低的标的物的拍卖。国有资产、司法强制拍卖一般不适用无底价拍卖,而近年来的文物艺术品无底价拍卖则一般是拍品价值较为低廉或为了市场运作的需要。

  ◎单向拍卖和双向拍卖。按照拍卖的市场结构,拍卖可划分为单向拍卖和双向拍卖。单向拍卖从本质上是“一对多”的形式,拍卖双方(买方与卖方)中一定有一方作为主体,具有资源的垄断优势。密封拍卖和公开拍卖都是单向拍卖。双向拍卖在结构上和单向拍卖有很大的不同,双向拍卖的市场是“多对多”,拍卖双方是一种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双向拍卖根据时间维度可分为连续型双向拍卖和间隔型双向拍卖两类。前者被定义为只要现实买方报价高于或等于卖方报价就立刻发生交易,直到再也没有买方报价高于或等于卖方报价。后者被定义为市场只在每个固定的交易间隔时间才判断是否有交易发生,如果此时现实买方报价不低于现实卖方报价,则有交易发生:否则不发生交易,进入下一个间隔:每个交易周期具有固定的交易间隔个数。显而易见,连续型双向拍卖就是持续存在的瞬间市场;间隔型双向拍卖就是持续存在的时间维度等于间隔时间的市场。

  ◎私人价值拍卖、公共价值拍卖和相关价值拍卖。根据被拍卖物品对竞买人的价值情况,可将拍卖分为私人价值拍卖、公共价值拍卖和相关价值拍卖。在私人价值拍卖中,每个竞买人都确切地知道物品对他的价值,这等于他对物品的估价。虽然他们可能会估计物品对其他竞买人的价值,但即使竞买人知道了其他竞买人对物品价值的估价,他也不能从中得到任何该物品对于他自己的价值的信息。只要其他竞买人的出价行为不能帮助竞买人形成他自己对物品的估价,那么不管竞买人如何对被拍卖物品估价,拍卖结果都是大体相同的。因此,私人价值拍卖也被称为“私人估价拍卖”。在共同价值拍卖中,物品对于每个竞买人的价值都是相同的,但这个价值是不确定的,不同的竞买人根据自己的私人信息分别形成各自对物品的估价。所有的竞买人都试图估计被拍卖物品的真实价值,所以,如果某个竞买人悄悄地得知了其他竞买人的估价,那么他就会据此调整自己对被拍卖物品的估价。相关价值拍卖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在相关价值拍卖里,不同竞买人对物品的估价是相关的,但被拍卖物品对各个竞买人的价值可能是不同的。我们在现实观察到的每一个拍卖都是相关价值拍卖。

  拍卖方式是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具体运作手段,拍品确定之后,应根据拍品的不同种类,有针对性的选择最适用的拍卖方式进行,在上述拍卖方式中,最为典型的拍卖方式主要有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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