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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还是消费品?----从四把红木椅子案谈起

  近年来,国内艺术品市场真伪纠纷不断,从1993年的《吴冠中诉朵云轩》案、1995年的《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案到最近各地发生的数起艺术品买假索赔案,桩桩官司与卖假有关。可惜,类似的官司依据不同的法律,一个法官一种判法,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笔者曾参加一个由法院召开的座谈会,专题就是探讨艺术品市场中的卖假问题。座谈会上,各方专家对上海某先生在拍卖会上误买四把假红木椅子的一个案例适用什么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结果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椅子是消费品,在拍卖会上买红木椅子是一种消费行为,拍卖行出售有瑕疵的商品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在适用法律方面,有特别法优先的规定。《拍卖法》属于特别法,此案是拍卖案例,应适用《拍卖法》。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人在拍卖会上已经作出声明,可以不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先生买的红木椅子属古董家具,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其提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要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拍卖人在拍卖会上已经声明不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承担责任,也不存在欺诈。作为商品交易,双方当事人既然对标的的质量认识上有分歧,建议此案用《合同法》来审理,撤消买卖合同。   笔者持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判断购买商品是否属于消费行为,可以从购买商品的数量、商品本身的主要功能和购买动机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据报载某地一个市民化几十万元买了数十箱保健品,并以买假为由向商店索赔,要求退一赔一,结果法院未予以支持。理由很明确,该市民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同样,从商品的主要功能和购买动机上分析,化几万、几十万买一件古董、艺术品亦不会被视为是消费行为,这在国际上一个惯例。笔者的观点是,购买生活必需的消费品是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购买古董、艺术品属于收藏、投资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艺术品不属于生活必需的消费品。   艺术品和生活消费品都属商品,但是各具特征:   一、艺术品由艺术家构思、创作,是艺术家的脑力劳动产品或工艺产品。产品具有单独性、创造性。生活消费品主要由机械、模具生产或制造,多数为批量生产。   二、艺品术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通常由创作人的知名度及市场供需状况决定其价格。生活消费品的价格比较明确、稳定,受政府管理部门的调控。   三、从功能和购买群体分析:1.艺术品通常具有历史、文化和观赏、收藏价值,主要用于满足精神享受; 而生活消费品主要用于满足日常生活必需,在功能上强调实用性。2.艺术品是国际市场认同的投资品种,有投资风险; 生活消费品则无此功能。3.艺术品数量有限,购买群体主要是社会富裕阶层、收藏家;而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者是社会大众。   有些专家认为,艺术品与生活消费品都是商品,很难严格区分。比如清代红木椅子也具备坐的功能,古董鼻烟壶可用于吸鼻烟,甚至明代的釉里红花瓶可用来插花等等。但是,从上述几个区别可以看出,实用并非是艺术品的主要功能。红木椅子、鼻烟壶、釉里红花瓶都是古代艺术家、工匠制作的,工艺精湛,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存世量有限,它们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投资和收藏。反过来想一想,高档轿车的后车厢很大,也可以存物,为什么没人会买豪华轿车当杂物箱来用呢? 因为轿车的主要功能是用于代步,属于交通工具。   几百年来,富裕阶层的人们一直热衷于购买、收藏艺术品,这不仅仅是为了自身的享受,而且是由于他们深信,艺术品可用于交换,而且还具有增殖的潜力。因此,当今富裕阶层投资、收藏艺术品已成时尚。

作者:郑鑫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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