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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艺术也要“精品意识”

  (10.2.96)近年,文艺界常有“精品意识”之论,大抵是用来的对抗“商品意识”的。

  “精品”之说不知源出何典?只知道唐代评价书画就有“神”、“妙”、“能”或“上、中、下”各种等级,以后各代据此生发,到清朝的黄钺更把书画评价细化成二十四品流。粗看去,等级的划分无非是给好者或藏家提供个上落的台阶;但细细分析,它直接关系到作品价值之高低,只不过,这个价值没什么商业背景而已。

  今日所说的“精品”,意义稍有不同。在商品经济社会,“精品”的名衔更多地出现在“精品屋”、“精品廊”、“精品柜”中。目下市场称作“精品”的,多是饰物、钟表、皮具、陶瓷、玻璃制品等带有一定工艺性质的商品。之所以称之为“精品”,无非是这些东西设计优良,造工精致,质量上乘。

  从艺术的角度来说前后两类“精品”是否相互抵触,能否调和到一起,可谓见仁见智。因为艺术既可以是被大多数人接受,却只为少数人服务的;也可以是被少数人理解,却愿意服务于大众的。例如,有画家画些通俗易懂的裸女画,高价卖与爱好者欣赏;亦有艺术家愿意把前卫的装置艺术公之于众,而不收分文。“纯艺术”的评论家常常会认为后者才是真正的“精品”,但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艺术家是否也应适当制作些商品形式的艺术,这种艺术是否也需要“精品”,的确很值得思考。

  在计划经济社会中,艺术创作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进行社会化生产,理论上说,这种环境下的艺术家没有“精品”与非“精品”制作的考虑。而在商品经济社会,艺术除非拥有大笔财产,又不需与社会接触,否则,他或多或少都要按社会的需求来进行“精品”式的商品生产,不然的话,谁来付他的材料费和生活费呢?

作者:梁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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