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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知名艺术家再辩是否侵犯著作权

三位知名艺术家再辩是否侵犯著作权

人民网  2013年04月17日06:43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周芬棉

  自2010年4月8日知名艺术评论家黄以明就其代表作《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起诉同为知名艺术家的范迪安以及萧长正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在历经一审二审被发回重审后,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案件的焦点依然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黄以明的著作权。

  作为2010年中国文化艺术界十件大事之一的这起案件,本报记者在采访多方当事人之后,于次年作过长篇报道(2011年4月11日,本报八版刊发《艺术界著作权大案历经一年难结案 中国美术馆馆长是否侵权成关键》一文)。

  所不同的是,当初黄以明起诉的被告是三家: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雕塑艺术家萧长正,第三被告为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系登载涉案作品的“中华特产网”的所有权人)。今天起诉的被告除第一、二被告未变外,第三被告为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主办单位),第四被告则为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

  公开使用涉案作品

  黄以明告诉记者,他历经多年呕心沥血,于2000年创作《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因版面所限,他将原文8000多字压缩到5000多字,发表在《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这应当是黄以明极具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2005年4月,与黄以明曾经共事的萧长正出版个人作品集《萧长正》,前言收录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7000多字,署名“黄以明北京艺评家”。正是因其作品的影响力,黄以明于2006年6月应邀出席在韩国举办的“世界生命文化论坛——京畿2006”时,代表中国学者以该文为蓝本发表主题演讲,演讲稿后来被俄罗斯科学院院刊《世界文明》全文转载。

  2006年3月,《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在中国美术馆作为商业展出举办。黄以明向法庭提交的多达52份8大类证据中,证明在此次展会举办过程中,公开使用涉案作品与原告创意,没有为原告署名,也没有通知原告。

  2006年8月13日,《生活报》刊发《(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署名范迪安,该文共1626字,经比对,其中1518个字与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完全一致。此后,中华特产网在其网站上挂出此文,来源《生活报》。

  提出索赔100万元

  今天,黄以明在提交法庭的起诉书中称,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对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享有著作权;认定四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新浪网、黑龙江《生活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说明原告的合法权利,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黄以明介绍说,在索赔100万元中,75万元为经济损失费,19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为代理费。“四年了,这事就像一块石头,一直压得我喘不过气。”他手里拿着治疗心脏病的药,情绪激动地说。

  记者在黄以明的证据目录中看到,他不仅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作废的手稿散页、涉案作品在《艺术新闻》中的稿样、《萧长正》画册前言引用他的涉案作品等这些属于确权的证据。同时,他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还包括:《中国美术馆年鉴2006年》中记载的关于萧长正雕塑展的介绍、该商业展出期间的展刊、新闻稿中大量使用其涉案作品的内容。

  在他向记者展示发表在《生活报》署名为范迪安的版面上,出现了两幅属于萧长正雕塑展期间的由中国美术馆作出的展刊封面。

  在他的证据中,还包括了中国美术馆关于开办个人展的“须知”,在“须知”中要求展出者个人提交必要的宣传材料。在雕塑展期间,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内众多有影响的媒体发表来源于涉嫌侵权的展讯,他向法庭出示了这些网页的打印稿。

  范萧两人均称未侵权

  范迪安的代理律师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大民。杨大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萧长正雕塑展的主办单位为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不是中国美术馆,范迪安是中国美术馆的馆长,中国美术馆和范迪安本人是两个民事主体。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发表在《生活报》的署名文章,范迪安是被署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说明范迪安是主动投稿。不是主动投稿,就谈不上侵权。就是发表署名文章,以他在艺术界的影响力,也不会到《生活报》这类非艺术类重要媒体上发表。

  据记者了解,范迪安2010年曾对人民日报社记者说,网站冒用自己的名字发表文章,自己也是受害者。他说,他是萧长正雕塑展的策展人,对黄以明的著作权被侵权“表示气愤”,支持黄以明在维权上采取的行动,如需自己澄明事实,“将予以配合”。

  几年之后,不知范迪安在作何感想。但他代理律师反复说的一句话,就是范迪安没有侵权。

  萧长正的代理律师是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冰。他说萧长正没有提供过含有涉案作品的文字资料,萧长正也没有侵权。

  倒是第三被告代理律师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刘海鹰,向黄以明作了道歉。她说,《生活报》发表署名范迪安的作品,是转载某网站的,至于是什么网站,因时间久远无法查清了。她对黄以明提交的确权证据,没有异议。她同时说,黄以明起诉第三被告超过诉讼时效了。

  今天的第四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曾在第一次北京二中院审理时,就向黄以明赔礼道歉。2010年11月19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其停止在“中华特产网”上使用涉案作品,赔偿黄以明6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6000元。只是因为黄以明不服二中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执行而已。

  至于范萧两人的代理律师提出的未侵权之说,黄以明很是不满。他反复向记者说:投稿和侵权是两回事,没有主动投稿不等于没有侵权。自己不主动投,也可以由策展团队、自己工作人员代其投稿。萧长正没有提供过侵权文字,更是根本不可能,他不提供文字,如何进行商业展出。

  该案中始终出现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中国美术馆两主体。黄以明曾要求追加两被告,但二中院裁定驳回了;上诉至北京高院,也被驳回。最后只同意追加《生活报》的主办单位为第三被告。

  到底何者侵权、原告能否胜诉,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贾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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