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O年代,当网络经济还是个传奇时,人们乐观地观察网络的所有可能性,艺术市场的网络化自然不例外。但是近五、六年来的发展显示,艺术市场的网络化并非全面性的,而是从传统的艺术市场中增加了另一种周边产业和经营模式,它瓜分一般艺术市场的业绩和销售额是相当有限的。
网络的普遍对各种类型的经济都是好处多于弊端,但是也并非所有产业都承受得起网络化的风险,艺术拍卖便是必须接受网络化考验的交易型态之一。
网络交易的法律问题
虽然网络是不分国界的,但各国对拍卖的规定、对网络交易的规范及对文物艺术品的认定各有不同,受托人、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尽一样。
以台湾来说,台湾并无独立的拍卖法,关于拍卖与网络交易的问题是在民法的保障范围中。网络上的交易和一般的买卖法并无不同,网络里的买方也同样受到民法或消费者保护法的保障。在台湾,如果消费者在购物后七天之内的犹豫期,不需理由可以连原包装退货,这个权益也包括邮购、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的卖方若是企业,需要按消费者保护法将详细的商品资料列出;如果买卖双方都是私人,两人的契约关系受民法的买卖法约受。但无论是企业或是私人卖主,登录之资料如有不实或不周之处,买方在交易后提出抗议,卖方就必须负责。
参考美国案例,台湾的法律也倾向把网站交易平台视为中介中立的角色,不须对买卖双方负责。然而这种平台同时提供搜集及刊登资料的服务,也做广告,有经销商的特质,如果遇到违法情节重大,如明显知道是违禁品、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宣传品、伪造物等,也可能面临管理不周、监督不善的法律责任。但对大量的艺术品赝品的充斥,网络拍卖平台却可以免于责任。
尽管法律制度希望对网络交易做更有效的规范,但是最常见的买卖争议问题却无法有效管理,因为网络交易平台是开放登记的,网站管理人无法求证登录资料的真实性,更无法一一检查成千上万件在交易中的对象与商品描述是否一致,更别说监督成交后买卖双方交钱取货是否符合约定。这些交易平台虽然可以自我建制评鉴系统,由买卖双方评量,但是却无法辨识出伪造的评鉴标志。
网络拍卖不同于现场拍卖
虽然网络拍卖与现场拍卖都叫拍卖,但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是有差别的。网络拍卖适用一般的买卖法及消保法,而现场拍卖以落槌定案,按照民法第396、397条规定,拍卖之买受人,应于拍卖成立时或拍卖公告内所定之时,以现金支付买价。拍卖之买受人,如不按时支付价金者,拍卖人得解除契约,将其物再为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少于原拍卖之价金及再行拍卖之费用者,原买受人应负赔偿其差额之责任。拍卖会场交易成功的标的物只有在与描述资料不符时,买方才能提出抗议。这在艺术、古董、文物的拍卖上是最常出现的情况,特别是当成真品拍出的东西事后才被鉴定为赝品的案例。
中国大陆的拍卖法与拍卖通则之〈文化艺术品类〉
和台湾不同,中国大陆不但从1997年起有《拍卖法》,文物艺术品的拍卖还涉及〈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之(文化艺术品类)〉的规范。拍卖法规定设立拍卖公司的条件和拍卖师的证照资格,并要有拍卖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与前述我国民法第396、397条规定相同。第42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第43条则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中国大陆的拍卖法对拍卖机构的设限多,给予的监督查证的责任也多。
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之(文化艺术品类)中第18–21条规定图录的参考性:第18条说明拍卖标的图录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材质、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参考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第19条规定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及图片,谨供参考,不表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色调、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第20条说明因印刷或摄影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颜色等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主。因此拍卖品要在拍卖前七天公开供竞买者参观。值得海外买主注意的还有第2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在图录中予以注释。
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之(文化艺术品类)特殊之处在于对赝品做出定义及规范。第24条规定拍卖人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进行鉴定并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第25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日前,有权审看拍卖标的原物,了解竞买标的实际状况。第26条则规定自拍卖日起三十日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拍卖人则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买受人向拍卖人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国家级鉴定专家其实就是在北京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委员。然而文物鉴定方法和各门各派的说法不一,同样是国家委员,却可能有不同的意见,真品赝品鉴定常常都是未结的悬案。而有些偏远地区的文物根本不可能耗费钜资拿到北京来鉴定,许多艺术文物拍卖纠纷也就不了了之。
网络艺术品拍卖保障低
即使如中国大陆集中管理拍卖公司、拍卖师及鉴定制度,艺术品的拍卖都有风险和法律上的漏洞,网络上的艺术品拍卖又更难监督。有声誉的拍卖公司如苏富比、佳士得为了维护拍卖品质而有自己的鉴定专家,他们即使要提供线上拍卖,也省不了鉴定的成本。一定价位以上的拍卖品,艺术文物收藏家通常也倾向在预展会场上自己看过后才放心。相比之下,不但网络上提供的资料能促进的购买欲很有限,需要专家鉴定的东西更难在网络竞买人完全隐藏的状态下登上高价。这也是为何苏富比在1999年要和Amazon、2002年打算和eBay合作的计画都无疾而终。
虽说声名卓著,苏富比、佳士得两家公司曾经因为私相议定拍卖价值,破坏公平交易原则而被告。同样的,eBay的合法性也有争议,许多名牌都尝试控告eBay而败诉,因为eBay几乎不必对拍卖品真假问题、也不需对商标法负法律责任,透过eBay,无数仿冒品能横行无阻。这些问题陆续曝光后,买家更加要求拍卖市场应透明化,因此最令买家安心的拍卖场合,还是拍卖会场。几年的局势分合下来,我们可看出网络拍卖艺术品的市场已发展为一般竞买者能承受风险范围的,商品价位「小而美」的附属市场。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吴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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