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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22:17
11月19日,展览“基弗在中国”即将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开幕。这是基弗在中国的首个展览,作为当代西方最重要的存世艺术家之一,以及对中国当代艺术影响巨大的艺术家,基弗在中国的展览受到极高的关注。
安塞姆·基弗(Anselm Kiefer,1945-)
11月18日上午,雅昌艺术网发布了分别来自于安塞姆·基弗唯一授权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授权发表的声明——( 相关链接:【雅昌快讯】安塞姆·基弗就“基弗在中国”展览发表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回应)
在基弗的声明中,基弗表示:展览此前并未征询过我的意见,我既没有参与也没有同意,对此我深感失望。基弗同时表示,他已经向组织方书面要求取消本次展览。
而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发表的声明说,“基弗在中国”的所有展品都得到了收藏家及收藏机构的授权,这一展览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展览的德方机构曾多次联系基弗先生,并向他发出邀请,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顺利沟通。鉴于这个展览作品的合法性,我们从法律角度没有理由中止与德方主办机构的合作。
展览布展现场
从法律层面来看
据此前“基弗在中国”展览新闻发布会上主办方发布出来的信息,此次展出的作品均来自德国MAP收藏和路德维希科布伦茨博物馆的藏品。也就是说,这些作品的所有权是私人收藏和机构,而不是基弗本人。
基于这一事实,针对双方所产生的分歧,雅昌艺术网特别咨询了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王军律师,王军律军为这一事件提供了如下法律依据——(相关链接:【雅昌专稿】关于“基弗展览事件”的法律意见:艺术品展览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及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尽管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当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展览权虽属著作财产权,但行使时需借助于作品载体才能实现,因而必然要受到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制约。基于此,本条规定,展览权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而且,给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且有益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品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再来看看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c项),著作权人受“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该原则的内涵之一即除非有例外规定,对于合法制作或者复制的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依然由合法原件所有人或由其同意的人行使。德国著作权法(第44条)也规定即使对于从未发表过的艺术作品,所有人也拥有公开展示的权利。”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仅规定了对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但并未规定对于摄影作品的展览权的问题。究其原因,大概是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不同,不具有唯一性。在此情况下对摄影作品原件的转让并不影响著作权人直接行使展览权,因此此时应当优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展览权。但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又规定了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所以这个问题仍然有待讨论。”
“总而言之,尽管对于美术作品物权的转让并不代表着对著作权的转让,但若限制作品物权人的合法展览权,则会严重影响物权人有效行使、享受物权。基于此,大部分国家都保障原件所有人的合法展览权。因此,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依据德国法还是中国法对于基弗的美术作品进行展览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摄影作品的展览权,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德国著作权法则是将其与美术作品同等看待,因此对于基弗摄影作品的展览应该也是合法的。”
参考国内外法律条文可得出,此次“基弗在中国”展览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展览使用了“基弗在中国”这一展览名字,涉及到基弗的名字,是否触及法律问题,王军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尽管在法律上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对作品进行展览,但是并不代表被授权人可以擅自将作者的姓名用于展览名称,在艺术家不同意展方使用姓名时,不得擅自使用其姓名作为展览的名字。”
根据王军律师提供的法律条文,展览能否使用基弗的名字作为展览标题,在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
《死去的神们》系列之十四 摄影、水粉 80 x 100cm 1980年
《星空陨落》照片、拼贴画、手工缝制的连衣裙 81 x 116 cm 1995年
《上帝、耶稣、真神》 油彩、乳化剂、丙烯、物品 280 x 380cm 2011年
一次展览机制与艺术家之间的争议
此次基弗事件在网络微信朋友圈所引发的热议,最大的特点是对同一事件,众人的态度空前不一致,这一方面是因为事件本身的具体信息并不太为外界所了解,另一方面也是关于展览机制与艺术家之间的分歧,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价值判断。
罗中立奖学金赞助人,同时也是资深律师的仇浩然在接受雅昌艺术网的采访时说:“如果这个展览的初衷意图是把一个好的、对中国艺术影响深远的艺术家作品带到中国来做展览与大家分享艺术的真诚——我觉得这肯定是个好事。但按照现在所知的信息出自美术馆的作品有3件,其余的作品均来自于私人收藏;当然做一个私人的收藏展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展览的宣传给外界无形中造成了一种误解,认为这个展览是以艺术家的名义或策划的个展,那么艺术家站出来表示反对,也是非常可理解的。关键是,展览的信息是否足够透明,展览的真实意义到底是什么?这是值得任何策划展览或引进赞助展览的学院,公立或私人美术馆应该诚实面对的一个问题”
作为最早在80年代的《中国美术报》向中国介绍基弗的作者,同时也是多年旅居海外的艺术家倪军,对于这次的事件,抱有一种“积极”的看法,他认为这一事件正呈现出新的社会形态下展览机制与艺术家之间的问题——
“在当代艺术的视野当中,‘作者已死’是当代艺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快速传播以及开放解读的媒介时代,对于第一手的、原始的创作以及展陈,都产生了和一百年前很大的变化,一个还健在的艺术家以及他背后的艺术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影响到在法律上已经被别人拥有物权的作品?——这个事件展现出来的问题正是我们需要积极讨论的。”
“事件双方的态度都值得尊重,办一个基弗的展览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是美术馆的权利,并不取决于艺术家本人是否百分百同意。那么一个艺术家为什么不可以由别人从多个角度去解读呢?他有没有表示抗议的权力和方法呢?如果这个展览不叫‘基弗在中国’,叫‘一个基弗不赞成的展览’,那不是更有可讨论的学术性吗?我觉得这种讨论的自由度是应该有的。事件的本质是值得艺术圈思考的,因为这样的问题出来之后,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会多一个层面的经验与参考。” 艺术家倪军在接受雅昌艺术网采访时谈到。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外艺术家展览被引入中国,版权问题错综复杂,展览质量也良莠不齐。多方中间机构的协商机制,与展览操作的规范化、专业化问题,值得整个艺术行业共同建构与完善。
《共济的历史》 照片、拼贴画、涂有丙烯的纸片和纸板 121.5 x 88cm 2002-2008年
《莉莉丝的女儿们》 综合材料:纺织物、干燥植物 286.1 x 141.5 x 10.1cm 2010 年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熊晓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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