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东西方文化的差异(16)
——因汪德迈教授饶学讲座而起
刘晓林
4、制度至上与关系主义
这个问题可以看作是礼仁之治与社会契约的具体化。对此,我与汪德迈教授所持的观点一致,即“依靠仁道主义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特殊毛病权威主义及关系主义……而依靠权利主义的西方国家,现代社会的主要毛病是过分的个人主义。”
东方文化中缺乏独立的人格,东方人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建立伦理关系上。自然的伦理关系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它们又孕育出了人为的、不仅限于伦理的关系——其中最强大的支流是关系主义,权威主义次之。在东方社会中的这种关系主义无所不在。错根盘结。人们以拥有强大的、各种关系为目标,相关的制度在关系主义的牵制下显得形同虚设。因为关系主义的存在使得“变通”成为了东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也成为了东方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成功秘籍。要之,东方文化唯关系至上,辅以制度制约。
上帝造人时将自己的属性赐给了人,人由此具备了尊严、平等。这种尊严和平等不仅属于整个社会,也属于生命个体。人既然是平等并且拥有上帝所赋予的尊严、平等,那么通过制度(法律)来维护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维护人的一切即是维护上帝的一切。“人人受造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见美国《独立宣言》>西方文化中的天赋人权是制度至上不可动摇的基础。孟德斯鸠在《法律精神》中提出了人间法律之上存在着更高的超越原则,法律是宗教道德大前提下的产物。制度至上的好处在于最大限度地削弱了人这种高等动物的“情感性”。当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成为一个社会的主流时,人与人之间便容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机会均等。其负面作用是造成了生命个体间情感交流的缺失,整个社会人性逐步淡化。要之,西方文化唯制度至上,关系主义的影响微乎甚微。
作者:刘晓林
特别声明:本文为艺术头条自媒体平台“艺术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艺术头条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