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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汇票“提前兑”是怎么回事

2017-12-20 21:06

吉林/8018统一格式“中国人民邮政汇票”
  ■湖南长沙 卢伯雄

  在邮政汇兑业务尚未与信函业务剥离之前,从甲地汇款到乙地,是甲方到邮政营业网点填好单先交钱并加收汇费,由邮政依据有关程序投递到乙方收款人。直白地说,从古至今的金融业务,除借贷外,都是先交后付的铁定律。

  那么在早期的邮政汇兑中,有没有先兑后汇的?提出这么个问题的人,都会说这是幼儿园小朋友之间在讲幼稚的童话故事,因为谁也不会相信有这种事。而笔者在一位老集邮家的藏品中,还真见到了“先兑后汇”的实物:

  图示为一张吉林/8018统一格式的“中国人民邮政汇票”,为跨省汇兑票。

  这张从吉林长春至河北宁晋的电脑式汇票,金额7550元。同样从另一个角度审视,也是一张名符其实的“先兑后汇”实物,兑付邮政日戳显示:河北宁晋/1990.01.20.15耿庄桥2,有兑付、检查员私章;收汇邮政日戳显示:吉林长春/2000.01.10.11/飞跃路1,有兑付(收汇员为机打姓名)、检查员私章。从汇票上看这7550元的来龙去脉同样清楚,宁晋耿庄桥所1990.01.20讫日,长春飞跃路2000.01.10汇日,“先兑后汇”的时间差近10年,这笔款如果视为放赁,其利息也是可观的。

  为何收藏者会将这类“先兑后汇”的汇票,视之是很有依据的实物?其理由非常简单,是汇票上记录的信息完全符合法律手续。其一,邮政日戳,是邮政通信部门经办邮政业务所使用的、标有时间和地名的戳记,是凭以确认邮政局所与用户之间以及局所间、内部生产各环节间权责关系的印信。邮政日戳是法律上的有效凭证,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事务上亦可作为物证。其二,在同一张汇票上,均有甲地到乙地的邮政日戳和两方的兑汇员、检查员及收汇员、检查员印章,票据完全具有法津效力。

  由于这张“中国人民邮政汇票”使用的是老版,收藏者戏称“只有人民邮政为人民”才会有这种服务到家的好事。当然这只是戏称,虽有实物凭证但无实事存在。而造成这种从法律角度可认定的“先兑后汇”汇票,是属于有关人员办事不认真的过失行为。前文所说的汇票上的邮政日戳,过失方的宁晋耿庄桥所就更不认真,新纪年跨过近10年公章还是1990年。

  这张汇票还有一个过失特征,即营业间对邮政日戳使用有规定,上班前的第一个戳记是盖在统一发放的专用簿册上,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对当天使用的日戳备案;二是在法律事务上作为史料物证。而经办、检查人和该局所的负责人,再到汇票回收后经汇兑局对账等众多环节,是未发现日戳错误还是视而不见?这就不得而知。而事实上,这种状况是绝对不存在的,因为你未汇款也就没有汇票,那么“先兑后汇”的事也确实是童话故事。若干年后,邮政作为保管期已失效销毁时不慎流出,收藏者也未认其为真,只是当作趣味品中的笑柄。

来源:华夏收藏网-藏趣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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