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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23:16
民众发现乌木,辛苦挖掘之后,地方政府适时出面宣布收归国有,这样的事情近年来多有发生,而且几乎每次都引来口舌之争,无非就是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为此与政府打官司的民众也有,只是最后的判决往往都是“收归国有”,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不外乎《民法通则》第79条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乌木深藏地下,在被人发现之前属于无主之物,自然可称为“所有人不明”,以此来看,该条文也不是不能适用于乌木所有权的解释。但是,如果一定要说这种解释完全不容置疑,大概也比较勉强。这里面涉及到“所有人”“埋藏物”“隐藏物”等法律概念的的辨析,即便是法律界人士,以此谈及乌木归属问题时,也多有疑议,以至于有专业人士建议最高法就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可见,围绕乌木出现的归属之争,根本原因还在于各方对乌木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都未达成明确共识。从这一方面来看,从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上消除人们的疑虑十分必要,否则,类似的争议今后还将绵延不绝,对政府形象和法律权威都可能构成一定的损害。(据《新闻晨报》)
来源:华夏收藏网-藏趣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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