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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之辩(中)

  刘双舟: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之辩(上)

  刘双舟: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之辩(下)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艺术发展离不开正常的学术批评,对艺术作品的批评和评价经常会涉及到对艺术家的名誉。如何把握艺术批评的尺度,既能达到艺术批评的目的,又不侵犯艺术家的名誉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在艺术界和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在学术上至今没有结论。

  郭庆祥和文汇集团均不服北京昌平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对范曾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郭庆祥的具体上诉理由是:第一,原审判决混淆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文章没有脱离学术批评的范畴,并无恶意。第二,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范曾“流水线”作画是事实,且对方在一审也自认确有流水线作画的行为,因此不存在对范曾进行诽谤。第三,文章没有对侮辱范曾人格的内容。既然是艺术批评,就存在褒贬,不能将贬损与侮辱混为一谈。文章用词理性而克制,并无任何人身攻击,且范曾作为公众人物应接受和容忍人们的各种评价。第四,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以存在商业利益而否定文章为文艺评论,逻辑是错误的。第五,事实是客观的,具有唯一性,而评论是主观的,具有多元性。应当允许评论者基于事实阐述自己的观点,不应太过苛责。

  文汇集团补充了五点上诉理由:第一,文章本身并未造成范曾的社会评价降低以及精神痛苦,反而获得了更高的社会关注度,其作品成交价格不降反升,其本人更是受聘为北京大学中国画法研究院院长。第二,文汇集团尽到了对事实严格审查的义务,在刊载之前,曾与郭庆祥联系,就“流水线”作画一节与其进行核实,郭应祥表示其亲身经历,并有证人作证,所以“流水线”作画是完全真实的。第三,文汇集团对文章内容也尽到了严格审核的义务,对于其中过于激烈的词语进行了修正,对于现已经刊载的文章,没有侮辱、泄露隐私的内容。对于诗、书、画的创作方式,属纯粹艺术观点范畴,因此对于诗、书、画的批评,不能算作侮辱。第四,文汇集团注意到郭庆祥在文中阐述其与范曾曾有过一次交易,但那次交易发生在15年之前。我们仍然认为文章属文艺批评。第五,一审判定文汇集团不构成侵权,既然不构成侵权,就不存在过错。

  范曾同意原审判决,并针对郭庆祥和文汇集团提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答辩认为:第一,关于郭庆祥的文章是艺术评论还是侵权文章。从文章的使用文字及语言当中,“才能平平、逞能、装腔作势”等词语与艺术评论完全无关,完全是对被上诉人的人格而发。第二,关于“流水线”作画问题。范曾于1994、1995年与郭庆祥有过接触,当时范曾的画室为一不足二十平米的房间,根本不具备“流水线”作画的条件,所以对方所述是不真实的,也是不诚实的。第三,关于是否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对于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系郭庆祥于15年之后首先提出,且郭庆祥作为一个商人,是以追求最高利益为目的。第四,文汇集团应对其刊载的文章进行严格审核,而其对于文章中贬低性词语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郭庆祥撰文对时下其认为艺术界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评论,呼吁“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倡导真诚、负责任的艺术精神,其观点本身值得肯定。但是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等现象进行评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价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认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据此,法院对于批评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审查时,需要平衡评论者正当的社会监督权利以及被评论者的名誉权。本院注意到,《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将对作品和创作方式的评价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郭庆祥作为长期从事文艺评论,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艺评论者,更应谨慎为文,避免偏离或超出文艺评论的正常范畴而草率地转而对作者本人的人格进行评判。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文汇集团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一节,本院认为,文汇集团作为报刊出版单位,应对作者发表的文章内容进行核实,但不宜苛求报刊出版单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对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司法意义上的审查。鉴于现没有证据证实文汇集团在对《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审查中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对于“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欠妥,但最终认定文汇集团不构成名誉侵权正确。2011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予以维持。郭庆祥提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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