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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属于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法律保护。广义上的隐私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狭义上的隐私主要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些秘密。除了名誉权纠纷外,收藏投资中活动引发的隐私权的纠纷也非常值得关注。因钱钟书书信拍卖引发的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书藏家李国强一案就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2013年5月,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宣传称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被集中拍卖。如此之多的珍贵手稿面世的消息一出,随即引发了收藏界、文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得知私人信件即将被公开拍卖,钱钟书遗孀杨绛(真名杨季康)认为拍卖一事不妥,于2013年5月20日致电这批信件的唯一收件人香港原《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质问“我当初给你书稿,只是留念;通信是私人间的事,你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李国强答复称此事并非自己为之,但并未透露是谁所为。由于拍卖行业有为委托人保密的行规,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也对此守口如瓶。2013年5月26日,杨绛发公开信反对其与钱钟书、钱瑗的私人书信被拍卖,如果拍卖举行她将诉诸法律。2013年6月2日,杨绛再次要求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举行拍卖和宣传,但该公司未回复。杨绛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禁令,2013年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2013年6月6日,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停止了拍卖活动。之后,杨绛以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为由,将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与李国强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季康(笔名杨绛)起诉称:杨季康及其配偶钱钟书、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应依法保守朋友的通信秘密,保护写信人的隐私权。但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中贸圣佳拍卖公司还计划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期间举行预展活动,于2013年6月1日举行相关研讨会,且其已于2013年5月20日举行了“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活动,将上述若干封私人信件公开展览、公之于众。虽然法院于本案诉前作出停止侵权裁定后,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杨季康等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杨季康造成了严重伤害。杨季康作为钱钟书的继承人,并作为钱瑗的继承人之一,在钱瑗的另一位继承人即其配偶杨伟成出具说明同意杨季康起诉的情况下,有权对上述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为使自身权益受到永久保护,杨季康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1、停止侵犯杨季康等隐私权和著作权的行为;2、在新华网、人民网、《光明日报》、《文汇报》、《北京青年报》、《扬子晚报》、中国日报网、《东方早报》、《京华时报》、搜狐网、新民网、《羊城晚报》、中国作家网、《北京日报》、中国新闻网及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杨季康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万元,支付杨季康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0.5万元。
被告中贸圣佳拍卖公司辩称: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已履行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规则等规定中的审查义务,委托人在委托拍卖时已就拍品权属等情况提供了保证。中贸圣佳拍卖公司还就涉案拍品是否属于文物监管范围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了申报,并已获得监管部门的核准。此外,根据业内拍卖活动惯例,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本案中相关拍品尚未进入拍卖阶段,亦未进行预展活动,相关拍前鉴定活动也并未侵犯杨季康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于获知本案争议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进行联系,并于获知委托人撤拍决定后第一时间停止了相关拍卖活动。综上,杨季康有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国强辩称:第一,李国强与杨季康及钱钟书、钱瑗因朋友关系有过书信往来,曾保存三人的信件。近年来李国强年事渐高,已无力保管大量书画图籍等收藏品,为避免藏品丢失毁损,逐步将藏品转让。2013年春,案外人香港臻美画苑总经理叶常春女士带两位专家到李国强家参观藏品,提出收购其中的一部分(含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书信),并对拟收购的部分藏品进行了拍照。2013年4月21日,叶常春到李国强家,以现金方式向李国强支付转让款项港币50万元并取走收购的含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书信在内的相关藏品。该转让行为系合法民事行为,李国强未将涉案信件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且完全出于“妥善处理以便存于后世”的善意,绝无以拍卖等行为牟取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故意,更未直接或间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杨季康所诉侵权行为与李国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系。第二,李国强于2013年5月20日接到杨季康来电后才获悉涉案拍卖活动,其对此深感意外和震惊。李国强于5月21日回信给杨季康告知相关事实情况,但出于尊重行业惯例和为买家保守商业秘密考虑,未向杨季康透露藏品收购人的姓名。对于转让涉案信件给杨季康造成的不快感受,李国强深感歉疚,并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杨季康致歉。第三,法律并未规定私人信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致李国强的信件内容,多为讨论出版细节、代购或赠阅图书及日常问候等事务性、礼节性内容,不具有文学性和艺术性,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使构成作品,鉴于钱钟书、钱瑗均已去世,在其他权利人未出具书面放弃声明或委托的情况下,杨季康也无权对钱钟书、钱瑗作品的著作权单独提起诉讼。第四,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所写信件内容不涉及隐私,其通过信件传递信息本身也表明其认可这些信件内容不属于隐私,否则其会向李国强作出保密要求,但事实上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并未对此尽到注意义务。即使信件内容涉及隐私,因隐私权是与自然人人格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不能转移、转让和继承,杨季康也无权就钱钟书、钱瑗的隐私权提起诉讼。第五,著作权与隐私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第六,杨季康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精神遭受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故其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杨季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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