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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收藏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二)

  隐私权是属于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法律保护。广义上的隐私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狭义上的隐私主要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些秘密。除了名誉权纠纷外,收藏投资中活动引发的隐私权的纠纷也非常值得关注。因钱钟书书信拍卖引发的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书藏家李国强一案就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刊登了2013春季拍卖会拍卖公告,公告显示其将于6月21日在北京万豪酒店拍卖“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预展时间为6月18日至6月20日,拍品主要包括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及手稿等共计110件作品。同一时期中贸圣佳拍卖公司网站中还登载了新华网、人民网、《光明日报》、中国日报网、中国作家网、《东方早报》、《京华时报》、搜狐网等多篇媒体报道,其中介绍了“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相关专家参与的鉴定活动等以及拍品中部分书信手稿的细节内容,并介绍称钱锺书手稿如此大规模公之于世尚属首次。2013年5月27日,杨季康委托律师向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寄发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于5月29日了解到该律师函内容后,立即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委托人于5月31日作出了撤拍决定并表示涉案信件并未牵涉到任何个人隐私。此后杨季康向法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法院经审查依法于2013年6月3日裁定: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2013年6月6日,杨季康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中贸圣佳公司网站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截屏并打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中贸圣佳公司网站于2013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停止“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的决定》一文显示“现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此外,该网站中还刊登了多篇报道文章,其中介绍了涉案公开拍卖活动、鉴定活动以及拍品中部分书信手稿的细节内容,并有部分文章以附图形式展示了相关书信手稿全文,包含如下内容:1、日前,110件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及手稿首次曝光,内容既有钱钟书、杨绛关于稿件出版的种种细节,又有钱钟书对于事件看法、对于他人评价的直抒胸臆的表达。2、从书信内容可知,钱家与李国强相识于1979年,至钱瑗病逝、钱钟书病重,两家始终保持着密切联系。3、信中,钱钟书曾几次提到关于现代文学的看法,其中也包括他对同时期文学家的评价。其中包括茅盾、鲁迅、沈从文等。这些褒贬,在著作中都不曾提及,但在书信中便可以直抒胸臆。4、透露出钱钟书对历史和学人的一些真实态度。如当时《广角镜》刊登了秦德君回忆茅盾的文章,钱钟书看到后很感叹,于1985年的信中写道:“历史从来出于胜利者手笔,后死即胜利之一种方式。三年前鲁迅纪念时出版之传记,即出敝所人撰著(应指社科院文学所刘再复、林非所著《鲁迅传》——编者注),中间只字不道其原配夫人,国内外皆有私议而无声言者。”1981年的信中谈到《红楼梦》的英译本,曾写道:“因思及Hawkes近以其新出译本第三册相赠,乃细读之,文笔远胜杨氏夫妇(杨宪益与戴乃迭——编者注),然而此老实话亦不能公开说,可笑可叹。”在为《广角镜》杂志推荐采访对象时,在信中写道:“先暂定五人:俞平伯、吕叔湘、朱光潜、杨荫浏(中国音乐史创始者)、夏承焘;皆海外闻名而报导不多者,且‘江湖气’较少。”5、钱钟书在信中也时常提到他对事物的一些见解和看法。例如,对一些做官者说诳,亦有妙讽:两事如鸡生蛋蛋生鸡,盖做官必说诳而说诳亦导致做官。常语称客观不实,主观不诚空谈谚语曰:‘打电话’,即‘官’之‘话’不作准、不可信,足证说诳乃做官之职业罪过也。6、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执行董事殷华杰表示,看钱钟书的信非常享受,每封信都是一篇文章,也是一幅书法。7、远在美国的“钱学”研究权威学者范旭仑已经收到了信札的影印件,他说自己兴奋得连续几晚都没有合眼,赶写出一份长达数千言的信件释文。8、“‘潜德发幽光’、‘闇然而日章’,悄悄地流布比较少惹是非。像从文先生那封信的牢骚,我是不发的,恐引起一些不愉快的注意而已。”——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龚明德分析称,这可能是指当时沈从文写给有关部门的信,抱怨住房问题。2013年6月17日,杨季康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名为“明德读书堂”的博客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该博客中包含《龚明德接受北方某媒体采访谈杨李书信风波》、《杨绛的感谢信》、《钱杨夫妇与李国强的第一封和最后一封信》、《钱锺书西文书单又一页》、《钱锺书西文书单一页》、《新见钱锺书书信及相关文献》等文章。上述文章中记载了如下内容:龚明德、谢泳、贺宏亮老师到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对钱钟书书信及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研究”、“钱钟书所写的信件主要谈到了国内的改革开放初期的一些情势,大量托李国强购买外文书籍,并谈到了一些文坛精英层次的私房话”、“其中一封信的末尾在缝隙中以很小的字体写着‘阅毕请毁之’......这封信里所说的内容实在当时的环境下不适宜公开谈论,内容其实也非常一般,并不构成隐私之类的个人看法”、“宏亮按:在李国强先生委托中贸圣佳拍卖的拍品中,有一件沈从文手稿。据公司工作人员说,此作一直挂在钱锺书先生家里,后转赠李国强”等内容。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为举行2013年春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向北京市文物局进行了请示并向北京市文物局提交了拍品清册。根据清册记载,涉案拍品包含钱钟书毛笔信札60封、钱钟书钢笔信札5封、钱钟书名片书信1封、钱钟书亲笔书信封7封、钱钟书杨绛书贺信2封、杨绛信札12封、杨绛书友人地址笺1封、钱瑗致国强燕莹夫人信6封、钱钟书题《干校六记》3封、钱钟书题《也是集》1封、钱钟书签名《管锥篇》、《围城》、《将饮茶》各1封、钱钟书杨绛赠李国强卷轴1封、杨绛书法1封、杨绛《干校六记》校对1封、钱钟书《也是集》手稿1本。北京市文物局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关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3年春季文物艺术品拍卖会文物标的审核的批复》(简称批复),根据该批复,上述涉案书信等拍品均不属于文物监管范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贸圣佳拍卖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绛等的隐私权。2014年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中贸圣佳拍卖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2、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李国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3、中贸圣佳拍卖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李国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5、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李国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6、中贸圣佳拍卖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7、驳回杨季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季康和李国强服从一审判决,但是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侵害著作权、隐私权的侵权责任。理由是: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接受涉案作品拍卖委托时依法履行了拍卖人的审核义务;涉案作品系常规拍卖标的,杨季康在本案发生前从未就书信拍品主张著作权或隐私权,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无法预见侵权的可能性;拍卖委托人向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保证涉案书信不涉及个人隐私,中贸圣佳拍卖公司难以预见涉案书信拍卖将侵犯他人隐私权;就拍品进行鉴定属于拍卖人的法定权利及法定义务,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向鉴定专家提供拍品资料仅为鉴定目的使用,并非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中贸圣佳公司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贸圣佳拍卖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2014年4月10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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