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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艺术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4.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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