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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需要法律保障

2015-09-17 08:55

  有章可循,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最多的建议。无论身处家庭作坊的传承人,抑或以非遗为依托的大型企业,目前均面临“不规范”的问题。比如设计专利被剽窃,产品商标被恶意注册,或者同行间压价竞争,项目保护主体不明确等等。究其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行业自律性不强。

  近10年来,我国各地越来越多的非遗资源被挖掘、整理、保护起来,部分项目得到合理利用,并创造出可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今,在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较大、产业结构面临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如何更有效地创新手段保护非遗资源,做好“1+1>2”的算法,变得尤为迫切。

  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的开发,离不开法律规章的约束。无论保护、抢救,还是利用、传承,都需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国家层面在201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简称《山东条例》)也将于今年底正式颁布实施。结合国家《非遗法》的相关规定,《山东条例》更具齐鲁特色,可操作性方面也具有优势。如《山东条例(草案)》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有关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级法律和政策,《山东条例(草案)》设专章,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保护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

  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的开发,需要增强行业自律性。产生于民间的非遗项目,在保护、发展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很多传承人、企业在解决这些问题时走在了政府前列。行政部门在抓好制度设计和规范引导的同时,需巧借行业组织的力量。比如某县生产桃木制品,相关规模以上企业上百家,近年来当地产品互相抄袭、压价竞争,破坏行业生态。类似情况下,与其发挥行政力量强制干预,不如从源头抓起,成立行业协会,让从业者有一个交流、商议的平台。成立行业协会,还有助于非遗传承人、企业抱团取暖,相互借鉴传承手段,达到互利共赢。

来源:雅昌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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