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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一)

又一次被《文物法》修改糊弄了?——悄然修订的新文物法(一)

 

2015-05-03 钱卫清律师

悄悄的,眼下施行的《文物法》已经是2015年版了。

 

其实文物法上次修正就在不久前的2013年,那是一次高高举起、现在看来根本没放下的修法。

2013年修法之前,不可移动文物中如遗址与古建筑的保护与再开发、可移动文物的真假不分问题、海外流失问题、民间收藏品的合法性问题等等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当时曾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过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报告,召开过多次收藏家参加的修法会议。法律修正的消息赚足眼球,引发了热烈的讨论、热情的关注,当时各界对修法的期待甚高。最后,经过了漫长了讨论后新法出台,却根本没有涉及任何实质问题,廖廖改动了一两处不痛不痒的地方,堪称史上最失望又失落的修法,大家的满腔期待无疾而终。这次修法则完全没动静,当看到官媒公布文物法又被修改了的消息,还好一阵高兴,等拿到全文阅读之后,痛感再一次结结实实的被忽悠了。

眼前这次“悄悄进行”的修法,从内容上看是延续了2013年将几项具体文物管理权限从国务院层级下放到省级文物行政管理层级,相当于是把上次草草改动的层级管理找补了几笔。2013年文物法修订,将拍卖公司文物拍卖的备案权从国务院下放给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2015年这次修订,则把相应的文物商店的设立批准权等,也下放给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这样的修法,的确是不需要大张旗鼓,征询社会意见的,因为只是涉及行政管理的内部的权力职级划分,缕顺的还是国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跟公众没有几毛钱关系。

现在回想起来,2013修法到最后,只能装模作样,画眉不管“深浅入时无”潦草画了一根半根,到了2015年悄悄补刀画全、画匀整一点。这样“有步骤”的修法,万一传扬开去,引来媒体和专家挑刺,立法机关会有几多尴尬和难堪?!

 

市场经济改革到今天,文物是唯一的尚完全处于计划管理之下、行政管理之下的领域。文物既是计划管理、也是计划经济,同时也向市场经济敞开了口,文物法是允许文物交易、文物拍卖的。因此文物领域并非否定商业化运作,而是呈现出包括地方政府的文化旅游、与文博体制联系紧密的裙带企业的商业化运作、媒体借文物概念的商业化运作与文物管理缺乏实权的冷衙门既冲突又合作的混乱状态。不彻底的、不情愿的糅合体制将商业化运作牢牢地控制在国家所有、行政管理、裙带关系之下,以国有文物为绝对主体和绝对支配地位,和八、九十年代企业领域刚改革开放的情况差不多。

这种矫情、不透明的体制管理也就导致相对于全民收藏热来讲,文物法反而成了一部比较冷门的法。中国上亿古玩收藏大军,全世界都在收藏中国文物,《文物法》之所以冷门,不是因为它规范的法律关系冷门,而是因为《文物法》禁止了文物商业交易行为,垄断了出土文物的获得,冷落了文物认定行为,导致”文物“这方面没有社会什么事、没有公众什么事,更没有市场什么事,所以文物远离了大众,变的十分冷门。

文物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一名称本身,具有非常严重的误导性,就是它将目的偷换成了手段。“文物保护法”,使人肃然起敬地认为这部法律所建立的出奇的、不自然的、不合乎国际潮流的理念、概念、方法、措施,都是为了保护“文物”,保护一种近代战乱与屈辱中失去的璀璨文明的代表,一种在当代无法企及的文化高度,这部法律是在国民敝帚自珍与伤痕累累的情怀下,接受的一种“文物必须特殊保护”的观念。

在这样的观念下,文物法确立的生硬、模糊、外延不明、逻辑不清的概念,一直施行到了今天,在实践中引起混乱,造成了文物的无法得到保护和不断流失海外,造成了广大公众对文物与文化的疏离、不了解与重大误解,造成中华文化无法弥补的断层,而与此同时,中国文物鱼龙混杂、轻易做局、一步跨入“亿元时代”,古玩艺术品攀上天价的同时,却成为少数人兴风作浪、引人注目甚至施展财技的工具,曝出被用来洗钱或者骗贷。这样,最终这部法律被在它施行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所把持,要改动难上加难,陷入了两年一修,都在皮毛的修法僵局。

可以说,文物法的修法僵局就是这样一种因丧失文化自信而产生的文化冷冻、文化封存与文化自我摧残的产物。

 

文物保护设立了主管部门,但是主管部门既不管城市规划,因此对不可移动文物没有管理与处置权,甚至没有事后否决权;文物出入境管理靠海关,盗墓破案靠公安,文物系统成了混吃养老的冷衙门,事实上起不到文物保护的实际功能。这样一个“空中楼阁”的部门,只能管理空中楼阁的文物。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方式,可以概括为划定最方便管理的文物范围,然后再去管理、并美其名曰为“保护”。

比如,搞文物普查,给国有文物盘家底,把能够尽收眼底的文物建筑进行认定,这些工作都是比较容易做的,则文物主管部门就认定这些是文物,这些受保护;但是,对于民间收藏、古玩市场上的文物,文物普查员经过短期培训是胜任不了这种鉴定工作的,所以就都不认定、不保护。

《文物保护法》与文物“保护”体制,就是这样进行文物“保护”的。

事实上,无论要保护什么东西,都要先弄明白要保护的是什么,找到它的范围,再谈如何保护。但是文物法,包括以往一切“计划管理”和“计划保护”的对象,都是先找出一个保护的方法,然后根据这个方法,确定哪些应受保护,哪些在保护范围之外。比如文物确立了认定保护、登记保护,那么不那么容易去登记或是认定的,就是保护范围之外的,而且被歧视、被利益群体一概说假,被人为“消灭”了。事实上,文化是渗透于一切行为中的,文物是广泛存在于生活中的,是行政无法管理的、更无法保护的。文物法两次调整,调整审批权,下放审批权,事实上没有什么意义。

 

改革文物认定制,在这两次修法中都没有被触及,事实上是利益集团与民争利。作为民间收藏来讲,服从国家利益,小家顾及大家,在观念上是也是接受的。那么,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是不是把中华文明这个大品牌做的好,做的妙,将“大家”的利益保护、发扬了呢?

答案明显是否定的。

文化和文物是一个民族和民族经济真正的标签、品牌、硬通货。对于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来说,有什么概念可供传播,在国际上能够展示什么样的实物作为民族的脸面,来到国家的地盘上有什么东西能看,直接决定了其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

中国文物保护的现实是:国内文物研究学术水平低、鉴定与研究的方法理念都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国内艺术品市场的监管缺位、行业诚信缺失,缺乏扩张与发展的基础。而中国文物流失海外,更是真正硬通货性质的无可计量的损失。

围绕文物,和文物的国家所有制,文物保护法构建的无非是一个文物计划管理体制,是一部死板的,不优化的,不发展的,僵化的,停滞的,压制的,没有活力的,名为保护实为坑害的恶法。

以上只是关于文物保护的方法与观念层面的评价。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上,文物的商业经营与商业交易,与文物保护又是什么关系?交易究竟是促进文物保护,还是损害了文物价值,是下一期的主题。

作者:京东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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