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失到海外的中国文物,官方和民间的追讨努力收效甚微,很多业内人士主张,与其斥巨资回购这些流失文物,间接哄抬中国文物价格,助长非法转移文物,还不如把有限的精力花费在管理“文物私生子”上。
吴树主张,一是给“文物私生子”寻找出路,一是严厉打击“三盗”犯罪行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出路问题上,国家应在文物保护法下制定一个有利于激发“文物私生子”浮出水面的过渡性规则,允许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对“文物私生子”进行登记和交易,同时收藏者与国家签订约束协议,表明国家仍对这些文物享有所有权但不会收走,而民间收藏者则要承诺世世代代为国家保护文物。
与吴树持类似意见的民间收藏家不在少数。杜平对本刊记者说:“在当今‘三盗’和‘走私’猖獗的情况下,对这些‘文物私生子’与其‘堵’不如‘疏’,否则在‘暗流涌动’作用下,还会有更多的国有文物流失海外。”
对上述主张提出质疑。国家文物局研究员李晓东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文物私生子”按法理当属“赃物”,如果允许其公开交易,就等于承认收藏国有文物合法,如此,相当于支持和鼓励“三盗”行为。
“绝对不能开‘允许交易’的口子,罪就是罪,过就是过。”国家文物局顾问、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对本刊记者说,“鉴于目前难以辨别持有‘文物私生子’的收藏者是否直接参与犯罪,在问题没有搞清楚之前究竟怎么办,需要慎重考虑。总之,要有灵活性,但这是坚持原则性之下的灵活性,原则性是绝对不能放弃的。”
就上述问题,国家文物局书面答复《瞭望》新闻周刊:现行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了出土(水)文物的国家文物所有权、民间文物买卖及收藏的禁限和法律责任,对于打击文物盗窃、盗掘、盗捞行为,保护国有文化财产免遭流失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不容歪曲,更不容篡改。
答复称:“对于当前民间收藏文物领域中存在的出土(水)文物交易问题,国家文物局将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加大对文物市场的监管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文物非法交易活动进行打击,以保证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益。”
作者:瓷器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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