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24日报道,备受舆论关注的山西乔家大院经营权转让事件22日有了最终结果,山西省政府认定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意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精神,属违法行为。至此,连日来沸沸扬扬的乔家大院要“改嫁”的事,总算告一段落了。
回放一下整个事件:去年12月,祁县政府与上海、重庆两公司商定共同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乔家大院所有权归县政府,经营权入股归新公司所有,经营期限20年,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一定的“文保管理费”。此举一亮相,即引起祁县百姓和乔家大院职工的质疑,他们认为“县政府贱卖了乔家大院”。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瞩目,网络上网友们更是扔出了一片质疑声。
现在,不管怎么说,这事毕竟以喜剧形式收场,乔家大院毕竟没有被“贱卖”掉,对它的文保工作也多少让大家吃了定心丸。但是这件事也令我们反思:文物保护为什么总不能“静悄悄”地进行?我们退一步假设,倘若乔家大院一事并没有被媒体及舆论所广泛关注的话,最后会不会被某些人“改嫁”掉了?
这样说,不是无中生有。《人民日报》的报道中就提到,“近年来,借保护之名,将国有文物交给商家经营,在山西乃至全国并非个例”,“因经营权出让、经营单位对文物保护不当而带来损失的例子,也不鲜见”。同在山西境内、已有600年历史的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就曾采用交给商家经营这一模式。到2006年,平遥古城已经发生过三次垮塌。
显而易见,商家经营,利润是第一位的。何况有些利欲熏心的商人,两眼只盯着收入,管它什么年代、什么级别的珍贵文物,只要能赚钱,恨不得给文物“扒层皮”,哪管它们“死活”!
《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通知》等法律规章早就对预防此类事情有了相关规定。既然“尚方宝剑”已有,那么是否应该转让给商业公司经营,拿出法律条文一项项对照着去做不就行了?但事实上往往没这么简单。漠视规定的大有人在,敢于触碰甚至踩轧文保法律“红线”的也不是一两个人。有些文物和古迹的保护非得弄到满城风雨、尽人皆知的地步,才会在“轰轰烈烈”的氛围中保护住了。
文物和古迹可以且应该进行开发利用,使之重焕光彩、带动旅游产业、促进经济发展。然而不管拿出什么光明正大的理由,法律的底线是不能碰的。如果碰轧了却没有什么措施,那么如何震慑下一个想要去碰的人?法律的权威性又怎么体现?
相关法律已经有了,文物保护工作本可以“静悄悄”地进行的。闹得沸沸扬扬、天下瞩目,这本身就不怎么正常。
来源:雅昌艺术网